2014年3月12日,在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鹿楼法庭法官的努力下,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以调解结案。
2013年12月31日,在鹤壁市山城区西环路某村路段,被告秦某驾驶被告侯某所有的小型轿车与原告张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张某受伤,乘坐人张某的妻子任某受伤流产,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秦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鹿楼法庭的法官审理此案后了解到原告张某系初婚,任某系再婚,双方结婚后5年才怀孕,此次事故导致任某流产,因此原告方除了要求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外,另外要求精神抚慰金40000元。庭审中承办法官抓住有利时机,做双方的调解工作,最终由涉案车辆所载保险的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8600元,被告秦某与侯某一次性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