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浚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农村留守儿童校园受伤案件。审理期间,承办法官充分发挥能动司法职能,有效维护了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
家住浚县屯子镇西阳涧村的小宾其父常年在外打工,小宾从小便随其爷爷共同生活。2009年10月的一天下午,不满5岁的小宾在琚某开办的幼儿园就读期间摔倒,致其肱骨外髁骨骨折。事故发生后,琚某及时将其送至浚县一卫生所治疗,卫生所以绷带固定方式治疗,因治疗效果不佳致小宾先后到浚县人民医院、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检查治疗,共花去医疗费一万余元并构成七级伤残。卫生所在支付一部分医疗费后,不再赔偿,于是小宾将琚某和卫生所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
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小宾作为原告应当申请司法鉴定证明被告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琚某的幼儿园对其伤害的过错程度。但考虑到原告家庭经济困难,承办法官经过耐心做工作,二被告同意对小宾的伤残参与度申请鉴定。但鉴定结论明显对小宾不利,承办法官随致函鉴定机构并按照鉴定机构的回复购买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实务》一书进行详细研究,认为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与书中记载内容相矛盾,不能采纳,认定被告卫生所在治疗原告伤情时未采取石膏外固定方式,治疗行为存在不当,且在治疗后的医嘱中未尽到告知患者及家属基本护理注意事项的义务,结果不仅导致原告小宾的右肱骨外踝骨折复位不良,还导致其病情加重形成右肘外翻畸形,其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被告琚某开办的幼儿园对于原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40%的责任,遂依法判令二被告按各自承担的比例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9万余元,有效保护了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