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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区法院运用执行救助基金执结一起涉特困群体案件

  发布时间:2009-03-24 09:19:58


    近日,鹤山区法院李晓晔院长接到一个感谢电话。申请执行人秦某在电话中用长达二十分钟时间,对党和政府表示感谢,对关心他的法院执行干警表示感谢。

    2003年元月,被执行人秦某某为逃避交通部门征稽车征收费用,驾驶农用三轮车将申请执行人秦某撞伤,秦某腿部残疾。经法院判决,由秦某某赔偿秦某各项费用共计两万八千余元。秦某于2004年4月向我院提出执行申请。执行干警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秦某某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秦某某夫妻二人也都是残疾人,其儿子是脑瘫患者,一家人享受农村生活低保,家中除一台农用三轮车外,仅有一些简陋的生活用品和200余斤口粮。我院依法对农用三轮车进行了扣押、拍卖。被执行人虽然也要求将口粮卖了履行义务,但是执行干警考虑到其生活状况,未进一步采取执行措施。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秦某的儿子由于患淋巴癌于2008年去世,秦某80多岁的老母亲又重病在床,秦某一家人的生活极度贫困。该案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今年年后,执行干警将案件情况向院领导作了汇报,院长李晓晔、副院长兼执行局局长王俊林了解到双方当事人的状况后,组织召开专题执行工作会进行了研究,并迅速报区委政法委和区财政部门同意,决定运用执行救助基金解决这一执行积案。3月初,我院派两名执行干警将一万二千元救助金送到了申请执行人秦某的家中,使秦某一家度过了生活难关,也使这起长达数年的执行积案得以解决。

    近两年来,鹤山区法院认真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体现人文关怀,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共运用执行救助基金解决执行积案18起,救助金额6万余元,赢得了当事人的赞誉,受到社会广泛好评,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张占林    

文章出处:鹤山区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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