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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不还起纠纷 法院维权责令还

  发布时间:2009-03-23 09:47:19


    日前,山城区法院长风合议庭宣判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2007年10月19日被告王某借原告现金18000元,后归还了8000元,但余款1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不还。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按日万分之二点一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诉情况属实。山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达成的借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原告刘某向被告王某提供借款后,被告王某应按约归还借款本金。因原、被告在签定借款协议时未约定还款期限,随后对还款期限也未达成补充协议,所以原告刘某可以随时要求被告王某归还借款,故本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违约金方面的请求因原告无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张占林    

文章出处:山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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