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6日,山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徐某诈骗陈某一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1月份,被告人徐某伙同肖某等人以给河南省新乡县的陈某介绍对象为名,骗取肖某现金共计3096元及价值1550元的手机一部。此后,徐某等人多次利用给别人介绍对象的名义骗取对方钱财,非法获利数额较多。事发后,徐某将骗取的2万余元分别退给了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是,被告人徐某自愿认罪,并能主动退赔大部分赃款。最终,法院以诈骗罪酌情从轻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