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职后
在新单位上班受伤
刘某以前曾在鹤壁市某机械厂工作,各项社会保险均在鹤壁市某机械厂缴纳。2011年7月11日,刘某在某机械厂办理了停薪留职,并于2011年7月23日开始在鹤壁某矿业公司工作。谁知仅仅在新单位工作了半个多月,2011年8月9日,刘某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受伤。
住院期间,鹤壁某矿业公司支付刘某伤护费、生活费11200元。出院后,刘某找到某矿业公司要求其申报工伤,遭到拒绝,最终对簿公堂。
新单位认为
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2012年5月14日刘某向鹤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其与鹤壁某矿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鹤壁某矿业公司为其申报工伤。2012年7月30日,鹤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刘某与鹤壁某矿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鹤壁某矿业公司不服,为此诉至法院,
淇滨区法院一审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故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准是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用工单位实际用工。刘某于2011年7月23日起即开始在鹤壁某矿业公司工作,且双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已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故鹤壁某矿业公司与刘某于2011年7月23日起成立劳动关系。
2012年12月5日淇滨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鹤壁某矿业公司与刘某存在劳动关系。
鹤壁某矿业公司不服判决,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鹤壁某矿业公司上诉称:未经原单位允许,劳动者不能同时与两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刘某的各项社会保险均在鹤壁市某机械厂缴纳,所以刘某是某机械厂的正式职工,其与某机械厂依法存在劳动关系,与上诉人鹤壁某矿业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对此,刘某说,“2011年8月9日受工伤前的一个月,我已经在鹤壁某矿业公司工作,还签订了劳动合同。我与鹤壁某矿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停薪留职人员与新单位发生用工争议的按劳动争议处理
2013年4月20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刘某于2011年7月23日起即开始在鹤壁某矿业公司工作,且用工双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已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故鹤壁某矿业公司与刘某于2011年7月23日起成立劳动关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刘某自2011年7月11日起即不在鹤壁市某机械厂工作,其与被告鹤壁某矿业公司之间的用工关系应认定为劳动关系,故对鹤壁某矿业公司主张其公司与刘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上诉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淇滨区法院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案件处理得当,应予维持。经合议庭评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 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市民观点
张先生:停薪留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下岗待岗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这4类人员虽已离开工作岗位,其本身仍然具有法律上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再次就业与新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王女士:本案中,新单位已经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职工受工伤用人单位应该积极应对。企业对新员工还应依法缴纳相应的工伤保险规避工伤赔偿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企业员工如果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基金将承担大部分的补偿救济责任。
案件点评
实践中,由于企业破产或长时间停产而造成大量下岗职工或企业停产职工存在,他们在企业经营性停产期间、停薪留职期间到其他企业打工,一些企业往往在用工方面不够规范,不及时为所用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工伤保险手续。
一旦发生职业病和工伤,个别单位不愿自行承担经济风险和压力,往往会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无法使职工及时获得由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这样不但影响职工合法权益,同时,影响企业的良性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