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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要不得 致人伤亡要担责

  发布时间:2014-01-28 16:37:22


    近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由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胡某某交通肇事一案。被告人胡某某驾驶某小型客车行驶过程中与一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轮摩托车驾驶人苏某某死亡的后果。

    经查实:被告人胡某某驾驶某小型客车沿山城区陶源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陶源大道西酒寺村北交叉路口处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苏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苏某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胡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考虑到案发后,被告人主动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最终,山城法院对被告人以交通肇事罪酌情从轻予以处罚。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山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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