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春节前,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被告人原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3年2月期间,被告人原某某长期收购病死猪后进行宰杀,后将宰杀过的病死猪肉低价销售给山城区多处刀削面馆等处。2013年2月4日22时许,公安机关从原某驾驶的车上当场查获欲销售的病死猪肉170余斤,次日又在原某位于山城区罗村的加重查获病死猪肉及猪产品2600余斤。经鹤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该批次查获的猪肉均来自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未经过检疫部门检疫。
山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原某长期收购未经过检疫的病死猪肉进行宰杀并销售给餐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给山城区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造成了很大隐患。山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原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山城区人民法院为民司法、服务大局,对于关乎民生的食品、药品类案件,坚持严格依法审理,准确适用法律,确保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