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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的一次性抚恤金不属于遗产的继承范围

  发布时间:2014-01-28 16:27:25


    近日山城法院受理了一起遗产继承纠纷,翟某死亡后,其原单位发放的36000元的一次性抚恤金,翟某的配偶及八个子女因分配不公而诉至法院。经审理查明,翟某与配偶杨某是再婚,杨某与八个子女无抚养关系。法院审理后认为,一次性抚恤金是被继承人所在单位给予被继承人翟某近亲属的生活补助费,且含有一定的精神抚慰内容,不属于遗产的范围,并非死者个人财产,属近亲属共同共有,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也不能平分,抚恤金虽然不属于遗产,但在处理时应当按遗产继承人顺序进行分配,第一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具体分割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一般按照均等分割原则处理抚恤金,但同时要酌情考虑各近亲属的客观情况进行分割。本案被继承人翟某与配偶杨某生活多年,相互照顾,现杨某年迈,没有固定生活来源,故本院适当照顾杨某,酌定分配给杨某40%的份额,剩余抚恤金由八名子女均等分配。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山城区法院民二庭 崔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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