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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在身边》栏目---《保险引发的官司》

发布时间:2009-03-23 08:31:03


    【主持人】各位好,这里是《法在身边》,欢迎走进我们今天的节目,今天我们请到演播室的嘉宾是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马保军 马庭长 开车买保险,为的就是分担自己可能会遇到的风险,一旦车出了事,有保险公司可以进行理赔,家住新区的周先生也为自己的车买了份全险,车出了事之后呢,却引发了两场官司,这是怎么一回事呢,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记者发回的调查。

     2004年1月26日,在新区做生意的周国用开车从老区返回新区,当行驶到鹿楼铁路桥附近时,意外发生了。

     投保人 周国用:出了事以后,当时对方倒下以后伤的不轻,我就赶快打了120,然后就报了警。被撞的是父女俩,父亲叫王保亮,女儿叫王晨苗,都是附近农村的农民,因为伤势严重,很快被120送到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抢救。自己的车撞伤了人,周先生却并不担心,因为他刚刚为自己的车办理了全险。据周先生介绍,他是04年1月15日在天安保险河南分公司投保的全险,当时为他办理投保手续的是河南中世瑞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的王建勇

    河南中世瑞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总经理 王建勇:2004年1月25号,我作为河南省中世瑞保险代理公司鹤壁市分公司的业务人员,找到周国用,让他投保机动车辆保险,因为他有一辆豫F05818牌照的车,然后我代理在天安保险公司给他办理了投保业务,投保了车损险、第三责任险、人员险、还有不计免赔险、被盗险等共计保费可能是5000多块钱。

    车祸发生几个月后,被撞的伤者王保亮出院了,找到周国用协商经济赔偿的事。

    投保人 周国用: 我当时对保险就不懂,怎么样操作、怎么样处理、什么样的情况咱也不懂,既然是王建勇给我代理买了这个保险,还是熟人,我就找到他,我说咱这个事咋办?他说好办,到时候叫他把手续弄齐,按照有关规定,咱该赔付咱都赔付。结果通过几次协商,没协商成。

    在双方多次调解未成的情况下,2005年 4月 19日 王宝亮 王晨苗父女俩将周国用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用6万元,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4万多元,2005年11月7日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处周国用一次性赔付原告王宝亮、王晨苗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4592.22元

    投保人 周国用:山城法院判决过以后,我收到判决书,我随时用现金方式为对方进行了赔付,赔付金额为11万余元。处理完这起官司之后,周先生要求天安保险公司依据判决全额赔付自己的各项损失,可这事却没有周先生想的那样简单,天安保险河南分公司传来的消息让周先生一下子蒙了。

    投保人 周国用:总共我花了是11万余元,结果说赔付我5万多,当时保险办理的时候说是全保,只要是出了事,什么都赔。就包括法院打官司他还说只管让法院判了,判多少咱赔多少,因为咱这是全保。

    说是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全赔,怎么现在就变卦了呢,周先生找到当时为他办理保险业务的王建勇问个明白。

    采访河南中世瑞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总经理 王建勇:我们电话咨询了天安公司理赔部的秦经理, 他说按天安的保险条款,他是按责任划分好像是四六开,就是主要责任担60%,法院判决主要责任担80%,中间差额在这。

    无奈之下,2006年2月6日,周国用把天安保险河南分公司及河南中世瑞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两家支付周先生所受的各项经济损失114994.22元,其中包括周先生给付受害人各项损失104592.22元,诉讼费用3602元,投保车辆损失6800元。

     2006年3月7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周国用认为,当初来给他办理保险的王建勇说过,只要是法律规定的,出了事保险公司全赔,既然现在出了事,保险公司就该按照当初所说的履行赔偿责任,而被告天安保险河南分公司认为,办理保险时是和周国用签订了私家汽车保险投保单的,保险公司只能按保险单上的条款进行相应的赔偿。而对于保险公司说法,周国用并不认同。

    周国用 钱给了他,把发票给了我以后,当时我还问了一句,这都包括什么,他说全保,我上诉期间,审理期间他说,对我进行告知过,就是有什么合同啊什么的,但是我当时什么都没见过,确实没间过。

    就在双方为该不该对损失全额赔偿争执不下的时候,被告方天安保险河南分公司和河南中世瑞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出具的一份证据让整个案情发生了转变。

    周国用  山城区法院找到我以后,就问这个事,你说当时人家什么都没给你,现在对方提供了你签字的保险单。

自己连保险单都没见过,怎么上面会有自己的签字呢?周国用想不明白。

    周国用 我当时一看,确实像我的字,你要是不注意看 是看不出来,但是我一看 说这肯定不是我的签字。法官又提示我,如果要是没有,那只有做鉴定,如果做了鉴定是你签了,不但要承担费用,还要败诉。我说这肯定不是我签了

2006年3月20日,经原告周国用申请,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委托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保险单上的签名进行鉴定。经鉴定中心比较检验,两者之间书写水平不同,笔迹特征差异明显,反应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惯,2006年4月28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做出鉴定结论 :检料上的“周国用”可疑签名字迹与样本上的“周国用”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2006年7月12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并依法做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周国用保险金112663.22元。被告天安保险河南分公司不服,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7年4月30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片子当中,为周先生办理保险的王建勇当时说只要出了事保险公司全赔,那么这种口头约定具不具有法律效力?

    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马保军 【马庭长】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多种形式,比如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只要这个口头约定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主持人】那比如说王建勇当时他做了口头的承诺,但是最后他不承认了,这个事该怎么办?

     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马保军 【马庭长】这就牵扯到一个举证问题,这就是为什么要求人们一定要采取书面形式呢,这样证据比较好固定,如果口头承诺,那么在法庭上如果举证比较困难一点,如果人不讲诚实信用的情况下,你没有证据来证实他,那么法庭不一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

    【主持人】如果当初保险单是周先生看过的,就是他签的字 那最后会是怎样的一个结果?

     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马保军 【马庭长】那就是另外一种判决结果了,如果是他熟知了保险条款,并且保险代理员把条款详细的逐一向他说明了,他又签了字,那么就应该受合同条款的约束,虽然以前王建勇做了口头承诺,但是后来王建勇在向他宣传保险条款并逐一说明的情况下,那证据原来的要约和承诺撤回了,又成立了一个新的要约和承诺,等于是变更了原来合同的内容。

    【主持人】我们回过头来看这个案子,实际上给人们买保险提了个醒。作为我们买保险的消费者来讲,在买保险的时候,是不是也应当注意一些事情。

     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马保军 【马庭长】首先注意的是它的主体,也就是说这个保险公司是谁,保险业务员是谁,然后呢再看看这个保险公司的业绩啊,他的口碑啊等等,另外呢我们在购买保险的时候呢,要仔细看清这些条款,就是说我明确我自己的权力和义务,然后呢我们再跟他签订这个合同。

    【主持人】 购买保险最终的目的就是要通过这样一种形式,来分担我们每个人可能会遇到的这种风险,所以从签保险合同的那一刻开始,就别给自己再埋下什么风险了,好,感谢马庭长参与我们今天的讨论,也感谢您关注本期《法在身边》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责任编辑:煜明    

文章出处:鹤壁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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