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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4-01-26 17:45:06


    近年来,公民、法人等向非金融机构的个人借款的现象越来越多,该类案件占到了法院受理案件数量的17%。由于民间借贷缺乏相应的担保和监管,加之操作不规范以及以民间借贷为名的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给借贷者的合法权益带来了严重损害,致使民间借贷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既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同时也加大了案件审理和执行工作难度。笔者对申请执行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分析,总结民间借贷中的各类纠纷及风险,并从实务角度探讨各类法律风险的针对性防范措施,以供大家参考。

    一、民间借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特点

    (一)借贷手续不完备。集中表现在:1、基于亲情关系,借款没有借贷关系的证明材料。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广大的农村,基于亲戚关系、朋友关系、邻里关系等,基于双方之间的互信,在借款的过程中,多数为口头约定,通常都不会签订专门的借款合同。2、还款后没有收回、销毁借条。还款时,双方基于信任,有时就不收回、销毁借条,也没有相关的收款手续,这样在借条没有销毁或收回的情况下,会给借款人埋下不可预知的隐患和风险。3、借款利息约定不明或违法。在该类借贷关系中,约占案件总数量的6%,当事人之间口头约定利息,或者实为高息借贷但为了规避借款利率的相关规定,在借款手续上故意规避利息条款。另外,还有约定的利息畸高,超出了法律的规定。

    (二)被告拒不应诉情况普遍。在我院受理的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大多不愿出庭应诉,并且还存在被告拒签法院应诉手续或于原告起诉前离家外出的情形,甚至知道被起诉后长期举家外出现象,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和送达裁判文书造成很大的障碍,延长了法院审结案件的时间,也直接导致当事人自觉履行的少,法院强制执行的比例偏高,权利人的债权长期难以实现。

    (三)部分案件存在“问题借贷”嫌疑。从本院受理的一系列借贷纠纷案件来看,多数案件本息约定明确,债权债务关系明晰,但在审判实践中,很多原告存在高利放贷的情形,为了规避法律,多采取以本息合计方式约定欠款的办法,而不单独列明利息计算方式。另外,还存在将畸高利息先行从本金中扣除的情况。由于债务人无法举证,法院只能依据借条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此外,有个别案件的当事人还涉嫌犯罪行为,以合法形式隐藏非法行为,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嫌集资诈骗犯罪的案件出现。

    (四)诉讼保全数量增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诉讼保全比例上升的原因,除了一方面是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外,另一方面也是债务人逃避债务的现象越来越多,致使债权人不得不通过申请诉讼保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民间借贷纠纷增多的原因

    (一)社会诚信缺失。借贷人缺乏诚信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最主要原因。在现实中,有的当事人有一定的偿还能力,由于双方当事人协调不到位,进入诉讼环节,被告感觉被起诉,有失面子,故意久拖不还;有的当事人根本没有按照双方在借款时的约定使用借款,而是把借来的钱以更高的利率再转借给他人,从中牟取利息差额;有的当事人借款后,由于经营不善或者将资金用于非法活动亏损而无法按约定偿还借款。由于这些人的社会诚信严重缺失,造成民间借贷活动更加混乱。

    (二) 盈利思想驱动,投资渠道不足。在现有投资渠道不畅、投资产品不足的大环境下,基于通货膨胀,银行存款大幅贬值,大量民间资本在高息引诱下进入借贷市场,尤其是看到他人获利的效仿心理,只考虑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借贷可能给自己带来高利润,根本没有考虑借款人的履约能力和自己面临的风险,最终导致本息都得不到偿还的结局。

    (三)银行贷款程序复杂。在司法实践中,民间尤其是中小企业向银行融资的手续存在一定的复杂性,财产担保手续要求严格,市场主体或者公民个人急需资金时很难从银行得到贷款,继而转向民间借贷。而民间借贷手续简单,提取资金方便,借款一方只需出具借条后可便提取现金,也无须办理担保等手续。民间借贷的快捷、方便、高效,有效的弥补了银行贷款手续繁琐、贷款困难的缺点。

  三、规范民间借贷的对策措施

    (一)做好普法宣传工作。要在人民群众中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提高群众防范意识和规避风险的能力。首先,加大涉农普法力度,选择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例,通过以案说法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当事人在借贷过程中的风险意识让农民了解更多的民间借贷方面的知识与订立借贷合同的技巧,从源头上减少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发生。其次,可以将印制好的民间借贷格式合同,大量向社会尤其是农村地区发放,让有存在借贷可能性的人群,需要时直接填写相应的金额及利息即为一份完整的借贷合同,避免潜在的风险。再次,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应最大限度的当好普法宣传员,做好普法宣传的主角,让审理案件的过程转变为普法宣传的过程。

    (二)积极引导被告出庭应诉。针对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不积极出庭应诉及拒收法律文书等现象,在送达过程中要尽量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将诉状、裁判文书等法律文书材料交到债务人或其家人手中,有助于查明案情,动员被告配合工作,力争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问题借贷”有其特殊性和时代背景。其为在目前特殊的阶段形成的社会畸形借贷的产物,其背景是房地产业高速发展,货币大幅贬值,房地产企业蓬勃发展,急需的资金在银行手续复杂且借款周期长的情况下,通过房企下设的或社会成立的投资担保公司进入房地产行业或其他行业,使该行业盛极一时,但随着国家加大对房地产产业的调控力度,大量调控措施的出台,房地产行业及配套产业进入低谷,从而形成大量的民间“问题借贷”纠纷。对于这类想要靠所谓的“高利贷”而获利的人来讲,更应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既要保护正当的民间借贷,又要抑制其中的非法行为。第一要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既要保护正当的民间借贷,又要抑制其中的非法行为。第二切实提高群众防范意识。要在人民群众中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提高群众防范意识,尤其是对于“高利贷”借款更要警惕。第三加强“合法性”审查。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在庭前和庭审过程中,对借据的形成过程、出借人的借款原因和借款目的,出借人资金的具体来源等进行审查,从而认定其为一般民间借贷关系还是“问题借贷”。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对违法或者有涉嫌犯罪的行为,公检法等司法机关要加强协调配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构建防范非法融资的良性机制。

    (四)加大诉讼保全力度。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挥法律释明作用,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诉讼保全的权利,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保全申请,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隐匿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淇县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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