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元旦后,山城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案件,妻子在身患重病,生活基本不能自理,丈夫起诉离婚被驳回。
原告陈某与被告姚某200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二人感情一般,经常因为一些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0年被告姚某身患重病,原告细心照料,并陪伴在被告的病床前。经过多年的医治,虽已病情稳定,家里却已负债累累。原告起诉离婚,以方便外出打工,抚养子女。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姚某2010年患脑溢血,并出现身体偏瘫等后遗症,现无经济来源,亦无劳动能力,基本生活不能自理。被告在庭审时,情绪非常激动,不同意离婚,并举例证明了在自己身患重病时,原告不离不弃的照顾行为,正是夫妻间感情深厚的印证,并且现被告不能进行基本的生活自理行为,还需要原告陪护,这也正是夫妻应尽的扶养义务。原告不尽义务,却提出离婚,明显是甩包袱的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身患重病,夫妻作为长期的生活伴侣,应当互相扶持,特别是在一方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有经济能力的一方更应主动承担扶助和供养的义务。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不能通过离婚来逃避。如果判决陈某与姚某离婚,姚某将陷入非常不利的生活境况。因此法院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驳回了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