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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在身边》栏目----《12年的抓捕》

发布时间:2009-03-20 16:36:22


    【主持人】观众朋友,您好!欢迎收看这一期的《法在身边》,我们今天请到演播室的嘉宾是郑州大学法学硕士、律师张志新, 张律师您好!欢迎来到我们演播室,我们今天要讨论的是一对痴情男女为了逃避家人的反对携公款私奔,这起案件发生在1996年,距今已有12年之久,这起案件背后到底有着怎么曲折离奇的故事,我们一起来看记者发回的报道,

    1996年10月25日早上,浚县交通局运管所城关管理站的工作人员都已上班,而会计王俊梅和内勤组长李全友却没有到岗,这一对小恋人究竟去了那里,为什么没有来上班呢?大家似乎没有太留意,直到第二天,王俊梅和李全友依然没有来上班,这时,人们才发现,他们俩私奔了,并且带走了单位的十几万块钱.一时间,这件事引起了不小的轰动。很快,浚县检察院就对王俊梅和李全友批准逮捕。一晃10多年过去了,携款外逃的王俊梅和李全友依然逍遥法外。

时间很快到了2008年,王俊梅和李全友依然不知去向。

    浚县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张志文:李全友,王俊梅他这个犯罪性质是携款外逃,长达12年,上面多次督促要把他们抓获,我们也多次进行了努力,先后到广州,贵州派出侦查组,没有抓获,节假日也到她的亲朋好友家对她进行抓获,特别是今年上面特别重视这个案件,今年必须抓获,我们反贪局派出兵力到外地进行摸索线索。

    经过一段时间的摸排走访,反贪局的工作人员发现了一个重要的线索,一个在云南做生意的老乡说,王俊梅和李全友很可能在云南昆明做生意。

    浚县反贪局侦查科长杨秀峰: 局里安排我们四个人抓捕小组马上赶到昆明,当时因为是2008年4月27日,考虑到时间问题,局党组研究决定坐飞机过去,因为线人举报王俊梅,李全友在云南昆明市,有可能不是常住地,有可能临时居住地,因为他已经潜逃12年了,我们怕惊动他或者错过这个机会,以后再抓获就很困难了,

    4月27日当天,浚县反贪局杨秀峰一行四人来到了昆明,一到昆明,他们没顾得上喘口气就马上开始了排查工作。

    浚县反贪局侦查科长杨秀峰:当天晚上就展开了工作,跟当地的检察院的同志,当地公安分局的同志,还有当地派出所的同志就马上展开排查,经过三天的排查,这是到4月30号晚上的时候,发现有一家在一个单元楼里住着了,这个比较可疑。

    在昆明市盘龙区新迎沐东小区居住的一对年轻夫妇比较可疑,很有可能就是12年前批捕在逃的王俊梅和李全友。

    浚县反贪局侦查科长杨秀峰:当时我们这个敲开门以后以查户口的名义进去了,我们办案人员也跟着进去了问李全友叫什么名字,他用普通话讲说叫李泉民,说这个女的和你什么关系,李全友说这个我妻子,说她叫什么名字,说叫王燕梅,还有个小孩,说孩子是谁,说是我儿子,当时说你俩有没有身份证,他们俩都拿出来身份证了,李全友身份证上的名字叫李泉民,王俊梅的身份证上是王燕梅,当地派出所的同志经验很丰富,一看身份证是假的。身份证是假的,这时,杨秀峰更加坚定了这一对夫妇就是他们抓捕的潜逃12年的逃犯,可是,这对夫妇并不承认自己的真实身份。杨秀峰灵机一动,想到了一个办法。

    浚县反贪局侦查科长杨秀峰:当时我就用咱当地的浚县话说,俊梅,我说这十几年了,全友,该回家了,我说应该有个了结了,当时他们俩个听了这话以后了,他们两个都很震惊,王俊梅就笑了,说你认识我呀!我说我认识你,你的照片我很早就见过,当时王俊梅,李全友一听这个浚县话,俩人就说这个事情是该有个了结了,我们在外地奔波这几十年,心里也很不踏实.

    按照规定,王俊梅和李全友要马上进看守所,可是,两岁孩子怎么办呢?

    浚县反贪局侦查科长杨秀峰:当时就问王俊梅,你看,孩子能不能找谁照看一下,当时王俊梅就把这孩子的保姆,当时11点多赶快把她保姆叫过来了,我一看,孩子跟保姆很亲,很不错,当时给了保姆1000块钱,说这几天你把这孩子照顾好,然后就把他们两个押到看守所了.

    2008年5月3日,杨秀峰和他的同事们凯旋而归,潜逃12年的逃犯王俊梅、李全友终于落入法网。

    在看守所里,我们见到了王俊梅和李全友。(加字幕)王俊梅,女,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1993年6月份至1996年10月份任浚县交通局运管所城关管理站会计,捕前住浚县屯子镇袁庄村。

(字幕)李全友,男,1971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1990年5月份至1996年10月份任交通局运管所城关管理站统计员兼内勤组长,捕前住浚县城关镇永康街263号。

    据了解,1995年,王俊梅和李全友在浚县交通局运管所城关管理站工作期间建立恋爱关系,王俊梅利用其担任会计职务的便利,多次挪用自己经管的公款给李全友使用及供自己日常开支。经过对浚县交通局运管所城关管理站的帐目进行鉴定、审核,王俊梅先后挪用公款共计38892.34元,至案发前未归还。

    1996年10月份,王俊梅、李全友因其二人的恋爱关系遭到家人反对等原因,便商量共同离家出走,同年10月25日,两人携带李全友从王俊梅经管的公款帐户中取出现金120000元潜逃,并将侵吞的公款予以共同挥霍。2008年4月30日,公安机关在云南省昆明市将王俊梅、李全友抓获归案,到案后,二人向浚县人民检察院退出涉案赃款共计119000元人民币。

    李全友:我们真的做错了.拿人家的钱,我们还给人家,我们想把这个事实给检察院,给公安机关交代清楚,我们交代清楚,不想逃避.我们俩出去以后也特别想家,也是觉得这个事情,特别是我很自责,

王俊梅:没脸见人。

    【主持人】张律师,我首先想问一下,像携公款出逃这种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犯罪呢?

    【张律师】本案中的被告人,携带公款12万元,潜逃10年之久,主观上已具有了侵吞公款的故意。因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携带公款潜逃的,应按贪污罪对对其定罪处理。

    【主持人】张律师,这个案件是96年的案件,他们已经潜逃12年了,那么,他们过没过这个追溯时效呢?我们能不能再追究他的法律责任。

    【张律师】我国就追溯时效的具体规定分为四种情况,第一种是法定最高刑不过五年的,追溯时效期限为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溯时效期限为10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溯时效期限为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追溯时效期限为二十年。

    2008年10月10日,浚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俊梅犯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被告人李全友犯贪污罪向浚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浚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浚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张素英:被告人王俊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李全友侵吞公款120000元并携款外逃达10余年,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李全友与王俊梅勾结,利用王俊梅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公款120000元并与王俊梅共同挥霍,其行为也构成贪污罪;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并报最高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王俊梅、李全友依法做出判决。

    2008年11月24日,浚县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俊梅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李全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王俊梅、李全友违法所得120000元人民币,予以追缴,由追缴单位上缴国库。

    李全友:后悔,我主要是对不起我爱人,对不起我的父母,当时我的父母对我最好,我们姊妹四个,最疼我,也对不起朋友对我的信任,对不起单位领导对我的信任,我确确实实后悔了,如果再有一次机会的话,肯定不会这样了,十六岁去当兵,早早地就入了党,工作也是争先进,结果在这个恋爱的问题上犯了这么大的罪.

    【主持人】我们国家的《刑法》在97年修订了一次,那么,这个案件发生在96年,我们对这起案件应该是适用新法还是适用旧法?

    【张律师】你刚才所说的问题就是我们《刑法》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则,叫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这个从旧兼从轻原则分这样几种情况,如果犯罪嫌疑人犯罪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他是犯罪,是犯罪行为,那么按照新《刑法》的规定,又处理的较轻,量刑较轻,那么就按照新《刑法》的量刑的幅度对其定罪量刑。

    【主持人】一对青年男女为爱情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相爱本没有错,但是却因为家人的反对而选择携公款出逃,他们的爱情如果能够得到家里人的支持,也许他们就不会选择私奔,如果不选择私奔,也许他们就不会犯法,在此,希望天下的父母在对待子女的感情问题时一定要多一些理解,而子女对自己的感情问题也要多一份理智。好,感谢张律师来到我们演播室参与讨论,感谢收看这一期的《法在身边》,下期节目再见!

责任编辑:煜明    

文章出处:鹤壁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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