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显著特征就是人民性。人民性决定了我们的工作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始终把群众满意作为检验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标准。维护人民权益,是党的根本宗旨的要求,也是做好法院工作的最终目的。同时人民满意也是党一切方针政策的根本准则,是检验一切工作成效的最高标准。因此要始终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法院工作是直接面对群众、服务群众的工作,成效如何,也应当由群众来评判,以群众满意为目标。
一、让群众满意,就必须打牢司法为民的思想根基
要坚持群众路线,增强群众观念,真正做到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深入群众,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处处替人民群众着想,时时为人民排忧解难。
要认识到法官手中的司法权,是人民给的,必须用于为人民谋利益、保护人民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权力的主体。法官手中有司法权,是受人民的委托来行使职权的。这就是说,权力不是法官固有的,而是人民给的、赋予的。法官的司法权,要为人民去掌权,为人民去用权。权力与人民的关系,则是权力是人民给的,人民靠掌权者为自己办事情。离开人民的赋予权、委托权,就没有任何权力的存在。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广大人民谋利益”。马克思主义的权力观认为,一切权力来自人民,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权力回报人民,一切权力为了人民。这就是说,权力就是天职,权力就是使命,权力就是服务,权力就是奉献,权力就是责任。权为民所用,民就拥戴你;权为已所用,民就唾弃你。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论,就要充分认识公共权力的主体是人民,以及权力的人民性、广泛性、不变性、深刻性,这样才能做到公事用好权、私事不动权、对人民不弄权、为人民掌好权。我们要从思想上对人民的地位、作用、价值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人民的意愿既是制定党的方针政策的依据,也是检验党的方针政策是否正确的“试金石”。同时,也是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民心如海,滴水汇聚成其汪洋;民利如山,寸山累积成其巍峨。人民的法官不论大小,都有稳定一方的责任;人民的事情,不论大小,做好了都是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我们要有民之忧、民之安、民之富、民之乐的思想,在执法中应把人民群众的呼声当作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利益当作第一目标、把人民群众的需要当作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困难当作第一考虑,工作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自觉做到为人民服务要“真”、行使权力要“正”、为民行事要“诚”、为民立业要“实”;看人民高于自已,爱人民胜于自己,为人民舍得自己;要“为官一任,平安一方”,绝不能“为官一任,百姓遭殃”;牢固树立“人民至上、权力神圣、秉公执法、服务到位”的思想;永远与人民群众心连心、肩并肩,共同前进在建设小康社会的康庄大道上。
二、让群众满意,从方便群众诉讼入手,在具体措施上体现司法利民。
在诉讼活动中尽可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各种必要的便利,充分体现司法文明和社会的人文关怀,努力提高办案的社会效果。要加强立案窗口建设,认真做好人民群众申诉来信来访工作;推行判前释法、判后答疑等制度,提高案件服判息诉率;加强诉讼指导,进一步完善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制度,促使当事人加强自我防范,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实行巡回审理,深入群众,主动到农村、田间地头办案,就地开庭,缩小与群众的距离,方便群众诉讼。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关注贫困群众和弱势群体的司法需求,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积极采取缓减免收诉讼费的措施,让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经济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对生活困难的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予以救助,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上的一时之急。
要建立定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代表意见,听取案件当事人意见,走访普通群众征询意见,并充分利用互联网、人民来信来访、申诉再审等多种渠道,及时了解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情绪、情感、态度、感受、希望与要求,积极回应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
三、让群众满意,就必须大力提倡和推行调解优先原则
坚持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检验标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把调解优先的原则更好地体现在依法调节经济社会关系中,更好地贯穿于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促进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尽可能地通过调解定分止争、化解矛盾,实现息诉罢访。
四、让群众满意,就必须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依法用权
要针对群众反映最集中、意见最大的突出问题,认真查摆,逐项加以整改,特别要抓住特权思想、衙门作风、徇私枉法、权钱交易、违规办案,以及冷硬横推等不公、不廉、不文明、不规范、不作为等问题,抓住作风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切实改进工作,取信于民。
依法用权关系到法院工作的成效。反过来,法院工作的效果又是对依法用权的检验。依法用权必须善于把坚持党的领导和政治结合起来,把依法用权、依法执政作为“第一素质”来要求,把法律纳入司法工作之中,把司法的方式纳入法制的轨道。也就是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一切立足于强化法制观念,真正做到依法用权,依法办事,依法处理事务,特别是在化解复杂的社会矛盾工作中,掌握好政策,依据法规要求,坚持原则,使矛盾处置得合情、合理、合法,无懈可击,让党委满意,人民群众信服,经得起历史、群众、阳光的验证和检验,决不能无理无据,随意武断,草率行事。
在坚持依法用权上,还要讲究方法,讲究策略,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强之以威,示之以法。法官必须懂法、守法;坚持对法律负责与对党和人民负责的一致性;坚持专政职能与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的一致性。在高举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旗帜下,切实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树立保障人权的观念,去规范司法、文明司法,坚决制止粗暴野蛮的司法行为。为此应作到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要一身正气。依法用权必须公正、无私、廉洁、干净。在工作上,必须具有不屑金钱、不畏权势、不怕高压的气概。二是不徇私情。敢于抵制说“情”,因为它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危害,导致在司法活动中颠倒是非,混淆罪错,放纵犯罪,冤枉无辜;玷污司法者的形象,影响司法者的声誉。徇私情,其结果是损害法律尊严,为人民群众所不满和深恶痛绝。三是不枉不纵。司法工作不枉不纵,同样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企盼。冤枉无辜,放纵犯罪,对法院人员来说意味着失职、违规、犯罪。确保办案质量是办案工作的生命线,是依法治国、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要始终想着人民,牢记“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把这一要求贯彻落实到工作的各个环节,真正见诸于司法工作,使法官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起可信、可亲、可靠的形象。
五、让群众满意,要切实提高司法能力,科学用权
法院工作在有些方面还不能令人民群众满意,有的是因为工作水平,工作能力有限造成的;有的是工作作风失范而造成的,有的是认识、决策水平不高造成的。法院工作不能有盲目性、盲从性,要讲规律性、求实性、科学性。司法工作讲科学性,就要落实到讲科学精神上来。法院工作有许多方面,但科学性却是一个最为重要的要素。马克思主义历来把科学看作是在历史上起推动作用的革命力量。这种力量,既是物质的力量,又是精神的力量。科学精神能使科学成其为科学,使科学成为不断前进的本质的东西,由此可见,科学精神在人类生活中是何等的重要。对法院机关和工作人员而言,要干好本职工作,不仅要有知识结构,也要有政治品格,也就科学的唯物史观和世界观、方法论。所以说,强调司法人员的科学性,也就是科学思想、科学精神以及科学决策能力,对于做好本职工作,使群众满意尤为主要、重要。在新的形势下,应看到,有些司法人员在工作中也想把工作干好,得到群众的满意,但由于工作方法不科学,往往事与愿违,也有的干工作凭老经验,也有的乱出新点子,其结果违背客观规律性,造成被动挨打,有的造成失败,违背群众利益、权益,得不偿失,必然引发群众的不满情绪。因此要保持、坚持工作方法的科学性,大力提倡人文精神,不断提高科学决策能力,就要用科学理论把自己武装起来,用辩证唯物主义和科学方法来认识、分析问题,把握事物的客观规律。同时,又要审时度势,站立点要高,眼界要开阔,思维要敏锐,善于从全面的高度看问题,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司法中取得主动权,使工作具有开拓性、创新性。
司法能力也不是简单的司法技巧,而是一种以善于做好群众工作能力为重点的综合能力。要从体制、机制、方法上研究,采取措施,把提高司法能力尤其是群众工作能力的要求落实到每一位法官身上,提高广大法官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引导群众的本领。 其次从强化公正和效率入手。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最集中的要求,就是实现案件审理的公正高效。如果裁判不公、效率低下,群众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纷争就不能及时得到平息,公平正义就无从谈起,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也就成为一句空话。因此,必须强化公正和效率意识,以公正高效的审判,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权威。一要抓案件质量。二要提高司法效率。三在强化司法调解。最后从抓好队伍建设入手。人民法院要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达到人民满意,就要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法官队伍,确保人民法官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使每一位法官做到明明白白审案、干干净净司法、堂堂正正做人,树立法官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