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上午,浚县法院院长王贺曦将一起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赔偿款185000元送到进城务工不幸受伤的浚县卫溪区晏庄村村民刘某手中。刘某激动地说:“法院的判决为俺一个进城务工人员讨回了公道,浚县法院的干警没有一判了之,又多方做工作为俺讨回了赔偿款,俺深深地感谢他们。”。
事情源于2012年秋后,原告刘某在被告贾某、孙某和河南某建筑公司承包的工地上打工。当年11月13日下午,刘某在工作期间不幸被坠落的建筑用品砸伤,造成身上多处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六级伤残。被告方垫付了少量的医药费后便不见踪影,使原告原本贫困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陷入了极其困难的境地。原告刘某无奈,于2013年6月将三被告起诉至法院。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查找、多方打听,几经周折终于找到三被告,并向他们送达了相关的应诉手续,并从法律、法理、人情等各个方面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但三被告始终固执地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伤残结果应由原告自己承担。案件调解无望,决定进行开庭审理。
该案开庭审理时,被告贾某、孙某均未到庭,河南某建筑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某在被告河南某建筑公司承包的工地上干活。被告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贾某和孙某,原告的工作内容属于被告贾某和孙某分包工程的组成部分,原告和被告孙某、贾某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被告孙某和贾某系合伙关系,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336383.13元,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原告刘某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工程分包人贾某、孙某对提供劳务者未尽到安全教育义务,在吊取建筑用品的过程中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亦存在一定过错。法院根据原被告各自过错程度,扣除被告贾某垫付的医疗费,判决被告贾某和孙某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余万元,被告河南某建筑公司与被告贾某、孙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送达该案判决时,起初,被告贾某和孙某对判决不服,情绪激动。在给河南某建筑公司送达判决书时,承办法官了解到贾某和孙某冷静之后,有与原告和解的意愿。得知这一信息,承办法官迅速通知贾某、孙某到庭进行判后释法和判后答疑工作,并对二人讲清利害关系。承办法官在充分征询双方意见后,认为双方和解意见差距不大,随抓住有利时机,通知双方进行和解。在法官的释法析理和耐心劝解下,最终双方冰释前嫌,达成由被告方赔偿原告185000元的和解结果。
法律不仅是公正的而且是温暖的,该案的和解执结,有效地维护了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