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下午,鹤壁中院民一庭法官驱车30余公里,专程到鹤山区鹤壁集乡敬老院巡回开庭审理五保老人受伤害案件,为弱势群体维权。
2007年10月20日20许,鹤壁集乡敬老院五保老人武某在横过公路时,被贾某驾驶的河南FZ3206农用车撞翻,被告贾某驾车离去被路人追上,并报警。经鹤壁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处理认定,贾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期间,五保老人武某因住院看病期间没有资金来源,在鹤壁集乡卫生院挂账治疗。在迟迟得不到贾某经济赔偿后,五保老人武某将贾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自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8574元。鹤山区人民法院2008年11月10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贾某赔偿五保老人武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4489.05元。判决下达后,贾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鹤壁中院民一庭受理案件后,及时组织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查,同时依照“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决定到鹤山区鹤壁集乡敬老院实地开庭,现场调解,确保案件和解,维护五保老人的合法权益。
庭审结束后,五保老人武某激动地说:“法官到俺住处开庭,既保护了俺,又方便了俺,真的很感谢我们的好法官呀”。旁听群众也高兴地说:“现在法官在身边开庭,让我们了解了案件审理程序,增加了公开透明度,同时也学习了法律知识,增加了维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