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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城务工受伤致残 法院正义彰显公正

--浚县法院成功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3-12-05 14:24:25



    11月28日,浚县法院善堂法庭成功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切实维护了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原告刘某在被告贾某、孙某及河南某建筑公司承包的工地上打工,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被正在向上吊取的建筑用品坠落砸伤,造成多处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构成为六级伤残,对贫困的家庭来说可谓雪上加霜。被告方在垫付了少量的医药费后不见踪影,原告刘某陷入了及其困难的地步。

    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几经周折多次查找向三被告送达了应诉手续,从法律、法理、人情等各个方面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但三被告始终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伤残结果应由原告自己承担。

    该案开庭审理时,被告贾某、孙某均未到庭,河南某建筑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所在的工地总承包方为河南某建筑公司,该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贾某和孙某,原告所从事的工作属于被告贾某和孙某分包工程的组成部分,刘某和孙某、贾某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被告孙某和贾某系合伙关系,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鉴定,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336383.13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某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未尽到安全防护义务,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工程分包人贾某、孙某对提供劳务者未尽到安全教育义务,在吊取建筑用品的过程中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亦存在一定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扣除被告贾某垫付的医疗费,被告贾某和孙某还应连带赔偿原告损失20余万元,被告河南某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贾某和孙某,应与被告贾某、孙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案的顺利审结,有效地维护了进程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浚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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