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8日,浚县法院善堂法庭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切实维护了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2012年秋后,原告刘某在被告贾某、孙某和河南某建筑公司承包的工地上打工。当年11月13日下午,刘某在工作期间不幸被坠落的建筑用品砸伤,造成身上多处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六级伤残。被告方垫付了少量的医药费后便不见踪影,使原告原本贫困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陷入了及其困难的境地。原告刘某无奈,于2013年6月将三被告起诉至法院。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查找、多方打听,几经周折终于找到三被告,并向他们送达了相关的应诉手续,并从法律、法理、人情等各个方面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但三被告始终固执地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伤残结果应由原告自己承担。案件调解无望,决定进行开庭审理。
审理时,被告贾某、孙某均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某建筑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某在被告河南某建筑公司承包的工地上干活,工地提供了安全帽和劳动工具。被告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贾某和孙某,原告的工作内容属于被告贾某和孙某分包工程的组成部分,原告和被告孙某、贾某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被告孙某和贾某系合伙关系,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336383.13元,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原告刘某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工程分包人贾某、孙某对提供劳务者未尽到安全教育义务,在吊取建筑用品的过程中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亦存在一定过错。法院根据原被告各自过错程度,扣除被告贾某垫付的医疗费,判决被告贾某和孙某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余万元,被告河南某建筑公司与被告贾某、孙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案的审结,为原告讨回了公道,有效地保护了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