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告人杨某、李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根据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被告人李某驾驶面包车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某路段期间,坐在车后的杨某在高速公路上抛洒事先准备好的钢钉130枚,造成行驶至此处的多人车辆轮胎损毁,严重危害公路车辆通行安全。
被告人杨某作为某汽修厂的管理和经营人员,以营利为目的,伙同李某以在高速公路上抛洒钢钉的方式恶意危害通行高速公路司乘人员交通安全,对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此案进入审理阶段后,山城区人民法院在确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二人的犯罪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这一情节,最终作出了判决,判处二被告人均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
山城区人民法院提醒您: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