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我院新镇法庭对浚县新镇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的一份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定。这是自2013年1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我院审理的首例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
孙某与张某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双方在同居生活中生育一女。双方因婚前不了解,感情基础较差,婚后没有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2013年8月16日,孙某和张某在浚县新镇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自愿达成了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调解协议。2013年9月13日,双方到新镇法庭申请对该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在收到确认申请后,新镇法庭干警又对当事人提交的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等材料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核,并书面审查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查后,本院认为该人民调解协议是孙某和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遂作出民事裁定:孙某和张某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院依法确认该协议的效力。现双方当事人已按调解协议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