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市场的不断深化,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合理补充而日趋活跃。近年来,民间借贷已成为企业、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获得资金来源的重要借贷渠道。然而随着2011年浙江温州爆发民企债务危机引发的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在我国金融体系相对不健全的情况下,如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立法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亟待解决。2012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2012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规范各类借贷行为、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以上种种迹象表明,只有使用法制手段让民间借贷从地下无序的“灰色地带”走向地上有序的“阳光化”发展,才能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才能保证金融健康有序发展的良性土壤。本文拟从我院近几年审结的民间借贷案件进行特征和原因分析,并就关于建立和完善民间借贷法规提出建议。
一、我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审理现状
受理 审结
2010年 104 100
2011年 120 118
2012年 177 162
以淇滨区法院近三年来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例,2010年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04件,2011年受理120件,2012受理177件。从上表不难看出,其中淇滨法院2011民间借贷案件数比2010年上升15%,2012年则比2011年上升47%。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陡增趋势。而2010年结案率为96%,2011年结案率为98%,而2012年结案率则下降到91%,基本上结案率能保持在较高的标准,但2012年结案率比前两年有所下降。
(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
1、民间借贷案件日益复杂,参与主体呈多元化
民间借款用途逐渐从“消费型”向“融资型”转变。在过去的民间借款案件中,借款用途大多是生活消费或者“救急”,而现在的借款用途却多是用于经营或者融资、投资用途。这样由于贷款人多为分散的民间力量,没有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没有能力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全面审查,无法获知借款人对外欠款以及经营状况,仅仅为了高额的利息而借款,使得资金安全难以得到保障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特别是以抵押借贷公司为中介的民间借贷纠纷增长较快,放贷主体呈现多元化的趋势,涉及职业放贷人、企业法人、个体经营者以及寄卖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公司、典当行等;一些企业规避现有法律“企业间借款无效”的规定而达到融资目的,以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个人名义出借或借入款项,成为了民间借贷的主力军,由此引发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增多。今年以来,随着房地产产业的不断调控,我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也出现了一些中小型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融资,因受政策影响而无法及时归还,诉至法院的案件。
2、约定利息畸高,借贷方法隐蔽
借贷案件中利率逐年升高。无息借贷的案件比例逐年减少,而要求给付利息、逾期利息或违约金的比例则逐年增加,这两项利息走势的反差,明显反应了民间借贷案件的营利性越来越强。利息的约定远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从月息1%至3%不等。但事实上这还只是表面现象,大部分借贷双方的利息约定远高于此。案件当事人反映的高利贷问题十分突出,规避法律的手段也更加高明。民间借贷中出借人或不单独列明利息计算方式直接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或对未归还的借款,将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条以计算复利;或通过约定巨额违约金或名目繁多的其他费用等等形式,谋取高利。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被告虽提出借据数额与实际借款数额不一致或利息计算过高的抗辩,但被告往往对自己的抗辩举证困难,多数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而法院仅凭借条内容无法认定是否存在高利贷,很难否定借据的证明力,从而导致可能间接保护了在合法形式掩盖下的高额利息。
3、民间借贷案件中的非法集资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着各种形式的合法的民间融资,非法集资,以及介于这两者这间的各种融资行为,当前司法实践中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之间的界限不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言明了认定非法集资行为须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之后又列举了应当认定为非法集资行为的11种表现形式,但规定的11类非法吸收资金的形态都不是传统概念上的民间资金借贷关系。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要分清楚那些是法无禁止,允许存在的,甚至是应当保护的,那些属于非法集资,是必须打击的。在发现案件涉嫌集资诈骗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应当向侦查机关移送案件。此类案件的情况往往比较复杂,且放贷人背后牵扯到数十人甚至上百人的利益,涉及面较广,一旦处置不当或债权无法实现,可能会引发群案或其他群体性纠纷等社会问题,使司法陷入被动,甚至影响到社会稳定。
二、民间借贷纠纷出现新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公民法律意识、风险意识淡薄所致。现阶段,许多公民法律意识淡薄,不知法、不懂法现象比较严重,特别是对《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不了解,具体表现在借据的书写、抵押物的设置、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等方面。许多借贷关系存在于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如邻里之间、亲朋好友之间,碍于情面,不愿意或没有将借款的相关情况记录在书面,仅以口头约定为之,最终导致纠纷发生。
(二)、理性投资不够、暴利贪欲所致。现阶段,人们的投资观念不断变化,再加之新闻媒体的不断炒作,资本市场投资火爆,特别是股票、基金、房地产、期货等行业不断走高,使得一些人蠢蠢欲动,但碍于自己的知识技能有限,禁不住一些投机取巧人的花言巧语的诱惑,将资金借出。而最近一段时间,上述产业出现大幅缩水,形成民间借贷纠纷骤增。
(三)、监管职能规范缺失,非法借贷打击不力。在我国,时候追究式的管理模式,实际上并不符合金融业的监管原则,人民银行与银监会重新分工后,造成了管理上的真空。现有法律中关于民间借贷的指导性规范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对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一直没有回应,不能适应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需求。另外,非法借贷的当事人报案后,多被公安机关以涉及民事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公权力的打击不力客观上主张了非法集资的火爆与旺盛。
(四)、一方面投资渠道相对狭窄,另一方面企业资金供应断裂。由于我国金融行业发展滞后,加上近年来股市货低迷、楼市相继调控,民间资本在持续积累之后,需要合理的流向和释放;另一方面,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持续,国内通胀压力明显。银行信贷规模大幅收缩,再加上缺乏政策的有效支持,企业贷款成为普遍现象。在此背景下,只能转而求助民间资本。
三、建立和完善民间借贷法规的必要性及几点建议
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现行法律体系中涉及民间借贷的具体规范为数不少,但由于过于原则,甚至相互冲突,缺乏统一的指向性,已不足以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进行很好的引导和规制,且在审判实践中,由于法律规范的滞后,造成法院对案件定性难、事实认定难、法律适用难。因此要通过法律法规建设赋予民间借贷合法地位,对民间借贷的性质、资质、利率、权益保障等作出明确规定,推进民间金融组织的合法化运作,健全金融监管机制,以规范民间借贷市场。
第一,健全民间借贷法律制度,加快金融法制化建设步伐
立法完善应包括下列内容:1、整合上述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文件,在充分调研基础上研究制定一部系统的民间借贷法或者民间借贷管理办法,确认民间借贷行为和民间借贷机构的合法地位,给民间融资参与者一个稳定的法律制度预期和适度的生存空间。2、适度放宽民间借贷利率。因地制宜,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的差异性,实行不同的利率管制,经济发达地区可适当放宽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使法律的制定能够最大限度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3、在内容上,民间借贷活动的一般原则和相关政策规定应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规定存款保险制度、准备金制度、审计制度、人员管理制度和财会制度等运作及其配套制度,明确民间借贷机构的法律地位、活动范围、利率及资金投向等问题,采取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等手段引导民间借贷走上规范化的发展轨道。此外,还需建立跟踪监测体系,为经济决策及宏观调控提供更为全面、准确的信息。
第二,加强金融监管,改革服务体系。在本质上,民间借贷属于私人交易范畴,而一旦涉及不特定公众,就进入社会经济公共领域。大规模的融资活动不仅有着相当的社会性、公共性和连锁效应,而且极易引发欺诈和各种犯罪,危及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做好风险防控工作的关键是建立协调监管机制,即建立政府监管与行业协会自律监管相结合、分工明确的监管体系。需要明确监管主体和明细监管职责,实行政府主导、央行监管机构负责、工商及税务等部门共同参与;建立信息采集制度,定期收集相关数据,准确把握民间借贷的交易规模和发展动向;引导民间借贷机构逐步转变为规范运作的、定位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民间金融机构,并对其实行风险监管,要求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且须保持比大型金融机构更高的备付金率;推广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提倡借贷双方采用公证、抵押担保制度等。民间金融行业协会应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指导,协调民间借贷纠纷,对违反法律、行业规范者实施自律性处罚;但不享有融资业务与资金的组织与管理权,也不能从事放贷交易或为借贷主体担保、承诺风险。此外,改革和发展现有的正规金融,加强其自身建设。在控制信贷风险的同时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切实加强和改善其金融服务功能;加快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实行浮动利率,尽最大力量吸收社会闲散资金。
第三,在宏观上,政府应确立“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疏堵并举、促进规范、打击犯罪”的指导思想,同时做好金融和法律知识的社会宣传。在我国金融机构总体仍处于短缺状态的情况下,政府应下决心打破金融垄断,放宽准入,鼓励、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改制和增资扩股。将民间金融纳入主流金融体系,成为我国企业资金的合法供应者,打造服务实体经济的“源头活水”。在制定、执行信贷政策和金融监管的过程中,运用金融“窗口”和信贷“杠杆”作用,引导民间借贷成为正规金融重要、有益的补充。此外,提高民众的金融法制意识也是防范民间借贷活动中经济犯罪的重要一环。政府应通过电视、电影、广播、报纸、杂志及墙报等媒介,进行相关法律和典型案例的大力宣传,强化群众的法治观念和风险防范意识,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和社会氛围。从群众自身而言,须坚守“天上不会掉馅饼”的理念,切勿为非法集资的谎言和高额回报所蒙蔽,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理性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错综复杂的借贷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