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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良儿媳独占赔偿金拒担赡养义务 无奈公公告上法庭以求维权

  发布时间:2013-11-21 11:44:26


    市民樊某因公死亡后,其妻子获得3万元补偿金,既不向樊父分配,又不尽赡养义务。日前,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

    据了解,2009年,市民樊某因公死亡,其生前所在单位一次性支付补助金、丧葬费及保险金、救济金等21万元。其所在单位考虑到樊某死亡后,留下3岁幼女,且樊某妻子吴某没有固定收入,家庭生活困难,该单位又单独向吴某及其女儿支付了一笔3万元的特困救济金。然而,该单位在向吴某支付死亡赔偿金时,没有对樊某父亲的委托领款手续进行审查。吴某领取赔偿款后,既不向樊父分配,又不尽赡养义务,樊父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吴某给付其应得的赔偿款8万元,赔偿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樊某死亡后,樊妻吴某委托他人代办有关赔偿事宜,樊父未在委托书上签名,且在事后未进行追认。吴某一次性领取赔偿款24万元,其中3万元是樊某单位支付专属于吴某和樊某女儿的一次性救济金。据此,法院判决:吴某领取赔偿款后,未将樊父应得部分予以给付,已构成侵权,应当返还樊父3.8万元。赔偿单位分配该款时未尽审查义务,在樊父未签字的情况下,将赔偿款擅自交由吴某领取,应承担连带责任。

    另据了解,死亡赔偿金和因公死亡补助金是在公民死亡以后由死者以外的个人或者单位给予的赔偿和补偿。按照法律规定,职工因公死亡所得的各项赔偿款,是对死者近亲属的安抚,其性质不属于死亡公民的遗产,不能按遗产分配,应该由其近亲属平均分割,同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在分割时应当予以照顾。法院按照公平原则,酌情考虑了樊某妻女和樊父的实际生活状况,在分割比例上对樊某的妻女给予了适当照顾。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山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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