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案件”(中止、中断、暂停计算审限、延长审限等四项案件)未结案率居高不下,目前在许多法院已成不争的事实,该类案件的过多存在,对本院的诉讼法规定期限内结案率、结收案比等效率指标带来很大的影响。为此,笔者对该指标过高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寻找对策,为努力压降该指标。
不少基层法院都面临着人少案多的客观现实,法官的审判工作繁重,案件无法及时审理,因此,便通过变更审限来缓减办案压力。客观上,疑难且需要鉴定的案件增多。还有部分当事人为逃避诉讼而下落不明,诉讼文书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因而采取公告送达的形式。这些案件在客观上需要相应地中止、中断或延长审限。
主观原因上,部分审判人员审限意识不强,效率意识不足,审限变更较为随意,并对一些因案件多、工作繁忙等原因未能及时审结的案件,采取变更审限的方式借用审限,人为造成四项案件的产生。
另外,审限变更审批不严,领导审批流于形式。部分庭长把关不严,审限变更的审批流于形式。审限管理制度执行不严,管理不力。审限监督管理部门在对审限的恢复上监控不足,几乎是被动接受审限恢复的报批;在日常管理中对扣除审限过长尤其是公告、管辖权异议案件不能查明未及时恢复的原因,不能敦促案件承办人及时恢复审限。
二、对策与建议
1、强化审限管理制度的落实。首先要由专门的审限监督负责人,将审限管理的相关规定更加细化,使之既易于操作,又堵漏补缺。
2、强化审判人员的审限意识。审判人员在平时的审判工作中就应有较强的审限意识,节约审判时间,及时结案。审限变更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审限。
3、强化庭长审查审批管理,切实加强和规范本庭的审判管理工作。庭长对本庭即将进入需要依法延长审限行列的案件,事先要对该类案件进行督办、催办,以尽可能不要因为主观原因而导致本应在诉讼法规定期限内审结的案件而进入延长审限案件的行列。
4、严格审限变更报批的条件、程序、时间,对超长“四项”案件要定期排查,杜绝隐性超审限案件;要严格“四项”案件扎口审查和跟踪管理,规范案件审限变更标准、程序,加强对“四项”案件审批入口节点和恢复审理流程节点的管理。
5、强化对“四项”案件的评查力度。在日常案件评查过程中要注意检查审限扣除原因是否属实、材料是否齐全、扣除是否超期。同时追究承办人的责任,并按岗位目标考核办法予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