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评议笔录作为合议庭合议案件的原始记录,应当完整、详细、准确地反映合议庭合议案件的整个过程及内容。它在一定程度上不仅体现审判结果的公正性,而且反映了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当前由于多种原因,该笔录的制作并不规范,格式也是五花八门,致使部分笔录不仅反映不出案件是否合议及合议的真实过程,而且影响了司法公正。为此,笔者对合议庭评议笔录存在的问题、原因进行粗浅分析并试图寻找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
(一)记录简单,不规范,不能如实反映合议庭合议的全过程。部分合议庭评议笔录只是记录主审人的裁判意见,没有表述裁判的具体原因及合理理由,其他合议庭成员也只是简单的“同意”二字了结。
(二)裁判文书粘贴、嫁接痕迹过重。许多合议庭评议笔录只是书记员将最终的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和裁判结果进行“肢解”,“分摊”给合议庭成员,形成最终的合议庭评议笔录。
(三)合议庭成员签字不规范。有的合议庭评议笔录签字的审判人员并非是合议庭成员;有的没有或者部分成员签字;有的是一人代签;有的是书记员“一人代劳”;有的直接用电脑打印合议庭成员名字。
(四)笔录中重实体、轻程序。有的合议庭评议笔录反映不出案件的程序性事项,没有对程序性问题进行评议;笔录反映不出合议庭对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等发表意见。以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调解、撤诉结案的,无合议庭评议笔录。
二、对策:
(一)要求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对合议庭评议笔录作用的充分重视。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在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的同时,充分认识合议庭评议笔录的重要性,增强严格按规则办案的思想,减少或杜绝办案中的违规现象。
(二)合议庭成员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应当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同意他人意见的,也应当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
(三)规范和完善合议过程忠实记录制度。力求合议庭评议笔录忠实记录合议全过程,记录完整、客观,经合议庭成员核对无误后签字。这一制度还可以“迫使”合议庭成员在进行案件评议时,必须展示其评判证据效力、认定案件事实的心证程度和心证过程,以及适用法律作出判决结论的逻辑推理过程,提高合议庭的合议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