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吴某(化名)一人在商店门口闲逛,突然在一家饭店门口看见一个年轻漂亮的女孩推着一辆电动车在等人,车的后座上放着一个女式黑提包。吴某趁女孩不备,顺手将提包拿走。随后,吴某离开现场。女孩回家时才发现手机和钱包被盗,钱包内还有自己的身份证。被盗后,女孩一直拨打自己的手机,刚开始没人接,后来却关了机。
次日凌晨2时许,女孩抱着试试看的态度继续拨打自己的手机,没想到这次手机接通了,对方就是吴某。女孩对吴某说,因考试急用身份证,希望吴某能够将身份证和银行卡归还,并且可以给一些报酬。吴某想到女孩长得还不错,于是就有些想入非非,他在电话中称不要钱,但提出了一个“小小”的要求,说要见面谈,并强调不能报警。
为了引小偷出来,女孩和两个同学商量由自己一个人去,其他人跟着。凌晨3时许,女孩与吴某见面,后吴某将女孩带到公园偏僻处,归还盗窃物品后,要求其与其发生性关系。在女孩的坚决反对下,吴某作出了妥协,说:“那就摸摸吧。”于是,便强行对女孩实施猥亵七八分钟,后被挣脱。吴某走到公园门口时被民警抓获。原来,女孩的两个同学见她跟着吴某去了公园,怕出意外报了警。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吴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三千元;犯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