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车人李某掉落车下被碾轧致死,保险公司认为死者系车上人员,拒绝按第三者赔偿。
2012年12月8日,李某乘坐王某驾驶的货车行至高速公路时,从车厢左侧掉落车下,被该车碾轧致死。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在机动车行驶中将身体伸出车外,应负事故次要责任;王某超高载货、载人超过核定人数、货车车厢载客,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该货车在人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李某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认为李某系货车乘坐人员,不属于第三者,不应按第三者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发生事故前,李某属于货车乘坐人员,发生事故时,李某从车上掉到车下,被该车碾轧,在车下发生事故,此时,李某已不属于车上人员,应按第三者对待。保险公司按第三者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1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