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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实协议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3-11-21 08:38:55


    实践中很多夫妻双方在婚后签订的忠实协议,并进行了法律的公证,以求获得法律的支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对夫妻不稳定性的担忧,也反映了人们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和法律解决纠纷要求的提高。但法院的解决方法主要分做两种,一是承认该协议的合同效力,另一种是否认其合同的效力。

    我们先来看一则案例:刘某与妻子张某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协议签订后不久,刘某就发现丈夫与其他异性有染。2013年5月,刘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同时,张某以刘某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刘某支付违约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后判决刘某支付对方违约金。

    夫妻忠实协议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若是,那么属于什么性质的合同?判断其效力的标准是什么呢?

    笔者认为,《婚姻法》第4条规定的“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是一种宣言,更是一种法律价值取向。法律当然不会鼓励夫妻违背相互忠实义务的行为。因此夫妻忠实协议是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合同。

    夫妻忠诚协议,就其协议内容而言,是以夫妻相互忠实为核心义务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与单纯的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有所不同。单纯的人身关系协议,如收养协议、结婚协议、离婚协议等,仅引发特定主体之间的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的效力,虽也会引发财产关系的变动,但其变动以人身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为前提,是人身关系引起的法律后果;单纯的财产关系协议,仅引发财产流转和归属的效力。因而,融合了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夫妻忠诚协议,其性质属于广义契约。

    那么这种广义性质的契约,在我国的民法领域属于什么性质的合同呢?如果法律认可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必然导致一方在离婚时分得财产的减少。但这种财产的减少不是夫妻双方在签订夫妻忠实协议时的首要目的,而“不要做不忠实的行为”才是双方最为关注的问题。夫妻双方约定了对做不忠实行为人的惩罚性质的赔偿,从而使这种赔偿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因此夫妻双方签订的忠实协议并非财产协议,而是建立在夫妻身份关系上的人身权协议。既然夫妻忠实协议属于人身权协议,那么违背协议就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当事人可依其具体情况选择一种责任形态予以法律救济。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山城区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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