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婚姻节奏也随之加快,闪婚、同居、姘居现象严重,从而生而不育、生而抢育,在养育、抚育等问题上出现裂痕,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遇到的探望权执行案件不断增多。在审判实践中笔者有很多感触,下面谈谈对探望权执行难问题的认识。
一、探望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四十八条中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探视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二、探望权执行难的原因
法律规定还存在空白。首先,没有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其他亲戚可以探望孩子,有悖常理;其次,执行内容相对较为抽象,造成执行起来非常困难;最后,有些未成年子女拒绝接受探望,受阻后的父或母无奈之下又会跑到法院要求强制执行,但法院又不能对小孩采取强制措施,使探望权人的合法权利难以保护。
三、解决探望权执行难问题的对策
首先,法官应灵活判决。除考虑离婚当事人双方的实际情况,对于子女年岁稍大些的,法官应该听取一下子女自己的意愿。另外,对拒不执行者可处以罚款,或者限期履行,否则变更或取消监护权的内容,以督促执行。
其次,法官应做好思想疏导,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因为探望权的实现也是保证子女身心健康的需要,双方应最大程度减少可能对子女带来的影响,
总之,法律是滞后的,社会发展是超前的,在今后的审判实践中还会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如何应对还需要在工作中进一步探讨和摸索,探望权问题在婚姻家庭案件中是经常出现的纷争,双方多一份理解,少一点“计较”,通过共同努力让孩子拥有一份完整的父爱和母爱,只有家庭和谐了,我们的社会才会更加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