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的李女士于今年6月初在新区南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新房,并缴纳了部分购房款及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但后来李女士发现,她买的这套房子早先已被开发商卖给了他人。李女士一气之下,将房地产开发商诉至淇滨法院。
该案立案后,淇滨法院承办法官立即到房管部门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原告李女士购买的这套房屋已于今年2月份被开发商卖与案外第三人。审理期间,开发商与第三人虽然协商解除他们之间的购房合同,但原告李女士对开发商有意隐瞒重大事实的行为,极为气愤,坚持要求解除购房合同,退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经法官主持调解,近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双方解除购房合同,开发商一次性返还李女士所有购房款,并一次性给付李女士经济补偿款5万元。案件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