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时空 -> 民商事案件

外地企业索款遇困难 法官赴企业现场悉心调解终兑现

  发布时间:2013-11-12 09:01:28


    11月11日,淇滨区人民法院成功将货款兑付给原告南通某公司,被告鹤壁某公司拖欠原告二年多的货款终于收回,原告代理人高兴的说:“多谢法院,多谢法官,没有你们,我们两个公司的误会只会越来越深,我们的货款还不知什么时候才能收回呢!”

    原告公司是一家经营数控机床生产、销售的企业。2011年5月8日,原告向被告销售了折弯机一台,货款总计165000元,被告支付了原告45000元后不再付款,原告在二年的时间内多次往返在南通与鹤壁之间索要货款,被告却拖延不付,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偿还货款120000元。

    淇滨法院受理该案后,认真阅读案卷材料,并多次将被告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律师约至法院调解。得知被告拒付货款的主要因折弯机折弯达不到合同约定的90度,便与原告一同前往被告公司,原告技术人员现场维修调适机器,直至折弯达到合同约定的90度,被告签字认可。同时承办法官明确告知被告公司未及时支付原告货款,违反了双方买卖合同约定,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公司无言再拒,双方握手言和,现场达成了调解协议。至此,外地企业来鹤索要货款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淇滨区法院    



关闭窗口

地址:鹤壁市兴鹤大街与鹤煤大道交叉口   举报电话:0392-3380901   邮编:458000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