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在空白的借条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双方对借据上所写借款金额发生争议,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借据所写金额偿还借款,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近日,淇滨法院对此案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按照借据书写金额向原告承担还款义务。
赵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平时李某手头紧张时经常向赵某借款,每笔借款均出具借条,但一直未偿还。原告多次追要未果诉至本院请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庭审中,被告李某认为该借条中只有李某签名系其本人所签,其他内容均为原告在其签名后书写,其当时在签写该名时,该借据的内容是空白的,原告诉请借款的数额与原告的数额并不相符,此笔借款其实际借款额为2000元而并不是原告所写的16 990元。
淇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虽被告李某辩称该借条系其签名后原告赵某补写的借款内容,但被告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知道其做为借款人在空白纸上签字在法律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故原告提交的证据此份能够清楚明确的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结合原告在记账本中对于每笔借款内容与借据的一致性,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并依法判决被告根据借据内容向原告偿还借款及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