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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房屋过户义务 法院判决履行义务

  发布时间:2013-11-04 14:02:58


    因房屋涨价,已卖出房屋的出售方要求买受方增加价款,否则不予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买房方无奈诉至法院近日,我院依法判决了一起因卖房后房价上涨,出卖方反悔而拒绝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06年12月15日,宗某与周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将其所有的采煤沉陷区改造房以87 300元转卖给宗某,并约定按照国家规定五年后,周某协助宗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同日周某向宗某出具收到87 300元的购房款证明。周某亦将房屋交付给了宗某,宗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居住至今。但当宗某要求周某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周某却推三阻四,不愿配合,并已买卖时未办理房产登记手续为由要求宗某将房屋交还。无奈之下,宗某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订立转让不动产房屋物权的合同,虽未在相关部门办理物权登记,但不影响合同效力。该合同合法、有效,未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原告宗某已按约支付全部购房款,但宗某至今未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行为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依法判决被告周某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宗某办理过户手续。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淇滨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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