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下午,淇县法院在县委政法委和县公证处的协助下,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结了一起终审判决作出后长达六年多时间未执结的案件。
该案申请执行人王树清、袁慧敏和被执行人王金清均是淇县朝歌镇中山街村人,个体工商户。 1995年10月2日,王金清向王树清、袁慧敏借款8万元,出具了借据,淇县法院(1996)淇经初字第991号经济判决书判决王金清偿还借款本息并承担诉讼费用。1995年11月5日和11月19日,王金清两次收到王树清、袁慧敏现金6万元,出具了收到条,王树清和袁慧敏主张属于借款,要求偿还;王金清辩称该6万元是王树清用其帐户做期货,为王树清买了六张单,这六张单全都赔了。淇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该6万元现金是否属于借款性质,王树清、袁慧敏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仅以王金清出具的收到条要求王金清偿还借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2002年6月24日该院作出(2002)淇经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王树清、袁慧敏的诉讼请求。王树清、袁慧敏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王树清向王金清主张债权6万元,有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成立,予以确认。王树清对王金清的主张予以否认,而王金清对其主张无任何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王金清的辩解理由不成立,不予确认。2002年9月5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鹤经终字第70号民事判决,判决撤销淇县人民法院(2002)淇经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王金清给付王树清、袁慧敏现金6万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金清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要求再审,中院于2004年9月28日作出(2004)鹤法民复字第39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其再审申请。王金清仍不服,继续进行申诉,并进京上访,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5日作出(2006)鹤民监字第57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经再审审理,中院于2006年9月6日作出(2006)鹤民再字第64号民事判决,维持了(2002)鹤经终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
2002年12月22日,淇县法院于向被执行人王金清送达了(2002)淇执字第321号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王金清到期后仍拒不履行,理由是打收条的6万元是王树清占用其帐户做期货生意用的,做期货已赔完,不是借款不应偿还。2003年10月29日,该院对被执行人王金清依法作出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的决定。拘留期满后,王金清仍未履行。2004年3月30日,该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金清所有的位于中山街的砖瓦结构的西屋门面房三间。2005年5月15日,该院依法委托淇县资信资产评估事物所对该房地产进行评估,依法委托鹤壁市天平拍卖有限公司进行拍卖,王树清以12万元最高价竞得。2006年2月16日,鉴于拍卖价款与执行标的余额(包括(1996)淇经初字第991号经济判决书执行余额35480.53元)相当,该院作出拍卖成交裁定并送达了双方当事人,确认拍卖房屋归王树清所有,向被执行人王金清送达并张贴了强制迁出房屋公告,被执行人王金清拒不移交。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王金清因不服判决多次上访并多次向上级法院要求再审。王金清及其家属多次表现出过激情绪。2006年3月16日,该院贴出强制迁出公告后,王金清夫妇在门市房外挂出条幅,其妻子在门市外长时间辱骂。2006年4月2日,因王金清仍拒不迁出,该院又对其依法采取拘留、罚款措施,但其仍不迁出。2006年5月31日,该院以王金清涉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将王金清刑事拘留,检察机关未批准逮捕。在拘留期间及期满后,通过县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王金清、王树清做工作,未能达成和解协议。
2009年3月12日,淇县法院分别向被执行人王金清、租赁户李芬芬、林玉民送达并张贴公告,限其于2009年3月16日上午8:30分之前迁出所占房屋的迁出公告,但到期后均未履行。对此,该院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将被执行人王金清、租赁户李芬芬、林玉民传唤到法院,租赁户李芬芬、林玉民表示自愿迁出房屋。3月16日下午14时,对被执行人王金清依法采取了拘留、罚款措施。
淇县县委政法委和公证处工作人员以及法院法官在执行现场对王金清的家属进行了安抚,被执行人王金清的家属未出现过激行为。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坚持文明执法,亲自动手帮助被执行人搬运商品,终于在2009年3月16日下午17:40分将房屋内物品清理完毕,三间门面房顺利交到申请执行人王树清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