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新闻 -> 法院信息

淇县法院利用社会资源“巧调”刑附民案件

  发布时间:2009-03-17 15:02:50


    3月17日,在淇县法院法官与淇县朝歌镇干部的共同努力下,一起曾经引发上访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终于案结事了,被告人徐志强认罪,受害人也得到了赔偿款,双方的矛盾得到了彻底化解。

    被告人徐志强与被害人臧建军均是淇县朝歌镇阁南村农民,2007年10月26日晚因琐事发生争执,徐的父亲徐树明被他人打翻在地,徐志强用砖头将臧建军砸成重伤。案发后,两家积怨甚深,被告人徐志强拒不认罪,各方证人各执一词,法院根据优势证据原则,一审判处被告人徐志强有期徒刑六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臧建军经济损失共计8万多元。宣判后,被告人徐志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裁定发回重审。徐树明也认为其儿子“冤屈”,多次上访。

    淇县法院在重审中,充分利用镇村干部做工作,反复组织双方当事人家属进行协商,耐心讲理说法,从促进邻里和睦出发,努力促使双方互谅互让。在几次即将达成协议的时刻,因意外原因当事人反悔。但是,法官和镇村干部仍不灰心,继续努力,终于于3月17日主持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徐志强认罪,其家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臧建军经济损失5.3万元。徐树明在法官的带领下,带着礼物到臧建军家赔礼道歉,臧建军的家人也对徐志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徐志强作出从轻判决。根据被告人徐志强的悔罪表现,3月17日淇县法院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责任编辑:张占林    

文章出处:淇县法院    



关闭窗口

地址:鹤壁市兴鹤大街与鹤煤大道交叉口   举报电话:0392-3380901   邮编:458000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