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是很要好的朋友,却因为一些琐事闹到法庭,真可谓利益重于友情。日前,这两个为琐事闹翻的朋友在山城区法院干警的调解下,最终和好如初。
原告许某与被告王某两人于2007年1月6日合作经营歌舞厅。两人签定了合作经营协议,约定:合作经营的歌舞厅装修完毕,装修费用与现有设施计50000元,装修、设施及产权由双方共有,双方各占50%的股份。2008年6月1日,因双方在经营方式等方面分歧较大,原告提出退出该歌舞厅50%的股份即25000元,并由被告退赔12000元的租金,被告未答应。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合作经营协议,并退赔与其合作经营的歌舞厅50%的股份即25000元、开业前共同租金12000元。
山城区法院长风合议庭受理后,了解到本案的当事人曾是朋友,由于相互之间缺乏沟通产生矛盾,并无太大冤仇。因此,承办人悉心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