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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法定代表人个人受制裁

  发布时间:2013-10-17 14:10:48


    为了最大限度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司法权威,加大制裁规避执行力度,打击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近日,淇滨区人民法院依法对立案三起劳务纠纷案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罚款民事强制措施,通过对法定代表人个人采取罚款制裁措施,督促了单位主动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金,提高了案件自动履行率,及时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杜某、南某、郑某因三起劳动争议分别依据生效的鹤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于2013年8月28日向鹤壁市淇滨区法院立案执行,淇滨区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单位拒绝履行裁决书赔偿经济补助金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对该单位负责人王某进行了罚款2万元民事制裁,该单位主动交纳了杜某、南某、郑某经济补偿金,使当事人及时就领到了补偿金,及时保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淇滨区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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