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在珠宝专柜清洗项链时,顺手牵羊将试戴的黄金手链盗走,9月19日,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12年9月1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一购物中心的珠宝专柜清洗黄金项链时,趁服务员为其清洗项链之际,将一条正在试戴的黄金手链盗走。经鉴定,该黄金手链价值348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