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马某是多年好友,马某为扩大经营向王某借款20万,当时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利息2分,到期后王某多次找马某催还借款,马某都以生意不好拒绝还款,王某一怒将马某起诉至山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马某还王某欠款本金及利息24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判决生效后,马某未履行判决,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受理后立即向马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要求其在三日内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到期后马某仍未履行。法院又向其发出了报告财产令,让其在十日内报告一年内的财产状况,马某来法院称:“我与王某是多年好友,我很想还他钱,但是我做生意赔了,确实没钱,为此,媳妇也和我离婚了,并已改嫁他人,并提交了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经执行人员到银行、房管局、土地局、车辆管理所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王某向法院提供线索,称马某与其妻离婚是假离婚,就是为了逃避债务,不想还钱。经过到民政局调查,发现马某向法院提供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时间上有更改,将时间更改为在向王某借款之前,想以此逃避共同债务。我院执行人员随即传唤了马某,马某知事已败露,出于法律威慑与王某言和,并主动履行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