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岁的王老汉经营收购站10年有余,虽不能够挣大钱,却也能够丰衣足食,这次却因为贪图便宜,在明知小明和小杨所卖电动车为赃物的情况下予以收购,为此付出的代价让他后悔莫及。9月27日,淇滨区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王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2011年10月份以来,在鹤壁市淇滨区大赉店镇侯小屯村被告人王某所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内,被告人王某在收购电动车时,明知小明、小杨(作案时均不满十六周岁)所卖电动车为赃物,还以每辆200元的价格收购绿能牌电动车(鉴定价值1953元)、雅迪牌电动车(鉴定价值1826元)、立联达牌电动车(鉴定价值1638元)、高仕牌电动车(鉴定价值855元)各一辆。
淇滨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且案发后已将涉案赃物全部返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法律规定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