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啥大人乘坐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能得到保险公司赔偿,小孩就不能呢?”经过山城法院鹿楼法庭的法官的耐心解释,李大姐终于明白了个中原委。
近日,山城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事情源于2012年7月,李大姐抱着自己2岁的孩子与别人拼车回娘家,车上除司机外,载客5人,包括4个大人及李大姐2岁的小孩。途中李大姐乘坐的出租车与另一辆三轮车相撞,出租车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三轮车司机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造成出租车上的4个大人1死3伤,李大姐的孩子也在事故中受了伤。
事后李大姐等人将保险公司、出租车司机及出租车队业主、三轮车司机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出租车司机及车队业主、三轮车司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山城法院的法官审理后认为,出租车实际乘车人数除司机外为5人,已经超载,保险公司不应在道路客运承运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对李大姐的孩子承担赔偿责任。李大姐孩子的医疗费等费用由三轮车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出租车司机及车队业主、三轮车司机按事故责任划分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出租车核定载客人数一般为4人,故4个大人多带一名婴幼儿就算超载。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婴幼儿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具备法律上自然人享有的一切权利,例如生命权、健康权等权益。
因此,车辆的核定载客人数应该包含婴儿。婴幼儿虽然乘车不占座位,但将婴幼儿纳入核载人数的计算中,有利于保护婴幼儿的合法权益;拒绝超载,有利于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乘车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