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淇县法院本着保障诉权、监督纠错与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相结合的原则,严格依法办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复查和审结民事申请再审、民事申诉和刑事申诉案件34件,为解决群众申诉难、申请再审难等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近日,该院在查清事实基础上,依法驳回一起杨某申请宣告姚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再审案。
2013年9月初,申请人杨某对原审判决不服,以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理由,要求撤销该判决,再审此案。杨某称,原审认定其不能按本院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鉴定材料及被申请人姚某并不存在不知其行为后果的情形为由,驳回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姚某的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
承办法官李永贞经审查,原判认定,被申请人姚某语气肯定,思维清晰,语言表达清楚明白,有较强辨别能力。对双方提交证据的审查和本院核查的情况看,被申请人姚某并不存在不知其行为后果的情形,即不属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人。再审申请书称,我们按本院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鉴定材料,被申请人确实因精神分裂症,曾在淇县马庄精神病院治疗,现在仍继续服药,应撤销原判。要求对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予以支持。法官李永贞温和地接待杨某,耐心细心解惑,杨某最终放松了心情,整个复查过程轻松、平和地进行。李永贞告诉杨某,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你既不是被申请人的近亲属,也不属于利害关系人,不具备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姚智慧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资格。经审查,你提供的2013年4月6日淇县马庄精神病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载明“姚智慧同志于2008年9月17日至2008年10月21日在本院治疗,诊断结果:精神分裂症。疗效:好转。”该证据不能证明姚智慧存在不知其行为后果的情形。原审处理结果正确。希望你服判息诉。杨某心里长达数年的隔阂坚冰,最终在法官温情与真诚的温润下,慢慢融化,最终接受法院的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一起难缠的申请再审案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