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新闻 -> 法院信息

欠款正主不还款 保证人被执行

  发布时间:2013-09-05 15:03:49


    这几天,任某极度的不爽,因为自己热心帮助朋友,却反而“损失”了3万多元。这是为什么呢?

    事情的起因缘于他的一次热心助人之举。任某有一个朋友郑某,他决心在家乡发展养猪业。创业之初急需大量资金,郑某到处找亲戚朋友帮忙。郑某找到好朋友任某,请他出面担保贷款。大家是好朋友,面子还是要给的。于是任某就作为保证人帮助郑某在银行贷了5万元款。可没想到,这两年养猪业不景气,郑某投入巨资的养猪场没有产生预期的经济效益。眼看贷款到期,经银行多次催收,郑某在还款1万多元后,对剩下的本金3万多元及利息表示暂时无力偿还。无奈之下,银行将郑某告上法庭。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在一定期限内支付所欠贷款本金及利息,任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协议。郑某未按期履行调解协议,银行于是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郑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依法对其处以司法拘留15日。同时任某作为郑某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亦是本案的被执行人,法院依法对任某执行。迫于法律的威严,任某将3万多元执行款交到了法院。

    法律是威严的,但同时也是公平的,任某缴纳的3万多元执行款并没有真正的“损失”。案件执行完毕后,法官告诉任某,他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贷款的正主,他们的“好朋友”郑某追偿。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淇滨区法院    



关闭窗口

地址:鹤壁市兴鹤大街与鹤煤大道交叉口   举报电话:0392-3380901   邮编:458000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