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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在身边》栏目---《胆大的窃贼》

发布时间:2009-03-12 15:44:32


    【支持人】观众朋友您好,欢迎收看《法在身边》,今天我们有请到了鹤壁市委党校法学副教授司朝阳老师参与我们的节目,人们常说“做贼心虚”,窃贼一般都是趁家里没人或者主人睡着的时候进行作案,可是家住淇滨区大梁庄的王先生,最近碰到了一个胆子特别大的窃贼,那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一起进入我们今天的《法在身边》。

    2008年7月20日晚,在新区某公司上班的王杰(化名以下同)回到自己在新区大梁庄村的出租屋里,劳累了一天的他把手机充上电倒头就睡。凌晨3点左右,一阵轻微的声响把他从睡梦中惊醒了。

    受害人王杰:“正睡着呢 听着屋里好像有啥声音,起来一看,有个人正拿着我的手机,在拔我的充电器,被我发现了,我站起来的时候,他就往门外走。”

    正在行窃时突然被人发现,这个不速之客赶紧夺门而出。从梦中醒来的小王不肯放过他,说时迟,那是快,便一个箭步冲了上去。

    受害人王杰:“一下把他扑倒在地,扑倒了,两人就开始打。”

在厮打中,满嘴酒气的来者耍起了无赖招数。又是抓,又是咬,把小王背上、手上抓咬的都是伤。可小王没有屈服,死死的拽住他不放手。

受害人王杰:“我们打了7-8分钟,我就喊人,喊了房东两三声,他用手捂着我的嘴不让我喊,并说你再喊我就废了你。”

房东 高坤培:那天晚上有2点多了吧,我听到有人喊“房东 房东”,我就起来了,但是后面又不喊了,听到屋里有说话的声音,我还以为是说梦话或是屋里有其他人正说话呢,不方便进去就又回去了。”

大约过了20多分钟,俩个人都打累了,坐在地上休息。小王急中生智和对方周旋了起来。

    王杰:我说自己没什么值钱的东西,除了手机外,身上所有钱都可以给他。

一席话过后,来者竟信以为真。便和小王拉起了家常,还称兄道弟地神侃起来。

    受害人 王杰:当时说些什么“他说你放心吧!我不拿你的手机,我走的时候就把你的手机放到这了,我说不中哥,你拿我的手机,我真睡不着,你把我的手机给了我,他把手机给了我,把电池拿在手里面。”

    来人看小王又是称兄又是道弟,便放松了警惕;随后就开始和小李商量着睡觉的事情了。

    受害人王杰:“他坐到我床上他说,我躺到这稍休息一会,你也躺到这睡。” 也许是这个小偷原本喝了酒,打架又打累了,说着说着竟然真的睡着了。

    受害人王杰:”我看他睡着的时候,去他身边翻了翻,没找着电池,电池在他身子下边压着了。早起,他从这头翻到这头,当时,我看到手机电池了。”

早上六点多钟,小王终于从小偷身下拿到了手机电池,并赶快打电话报了警。很快,接到110报案的黎阳路派出所民警赶了过来,正在失主小王床上睡觉的窃贼被戴上了冰凉的手铐。

    鹤壁市淇滨区公安分局溧阳路派出所副所长 冯占军 采访:抓获小偷的民警谈当时情景:把这个人带回派出所,据犯罪嫌疑人交代,他叫郑富,别名郑小富,今年21岁 是鹤壁市淇县西岗乡卧鸾村人 无业。

    犯罪嫌疑人 郑富 :我现在很后悔 对不起家里人

因涉嫌抢劫犯罪,郑富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2008年9月11日,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郑富犯抢劫罪,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郑富窜至被害人王杰在淇滨区大梁庄村的租住屋内,将价值150元的爱肯X3128型手机偷走,后又回去拿该手机充电器时,被王杰发现制止,郑富反抗并与王杰进行厮打,在打斗过程中将王杰背部等处咬伤,后郑富因疲惫在王杰处睡着,被公安机关抓获。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 韩秀红 :我们向法院提供了被告人郑富的供述,被害人王杰的陈述,证人刘会军,高坤培的证言,鉴定结论,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郑富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要求依法惩处。

    而在法庭上,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秦保锦认为,郑富在犯罪过程中,将手机还给了被害人王杰,其行为已经属于犯罪中止,请求对郑富免除或减轻处罚。

    鹤壁市淇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秦保锦 :只是盗窃 跑的时候被抓只是正常反抗 后来将手机还于对方 已经属于犯罪中止 不应当构成抢劫罪 应当按盗窃罪 且郑富是初次犯罪,盗窃的物品价值较小,150元的手机 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所以我们请求法院对郑富免除或减轻处罚。

    鹤壁市淇滨区法院审判长 常伟:  被告人郑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行为构成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因为被告人郑富实施盗窃后为抗拒抓捕与被害人进行了长时间的厮打,在无力反抗并且被害人一直向其追要手机的情况下,才将手机去掉电池后给了被害人,其行为不具备完全自动放弃犯罪的特征,故辩护人提出郑富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请求免除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不予采纳。

    2008年10月17日,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判决被告人郑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元,剥夺政治权力两年。

   【主持人】刚才片子当中郑富的辩护律师提到了犯罪中止,我想问一下司老师,什么样的行为才叫做犯罪中止。

   【鹤壁市委党校法学副教授 司朝阳】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特征: 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刑法分则具体规定的某种犯罪;

2、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

3、必须自动中止犯罪;

4、必须彻底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主持人】因为一部150块钱手机,换来了十年徒刑。让人觉得判决是不是有点重了?

   【鹤壁市委党校法学副教授 司朝阳】从一般老百姓的角度来看,或许是有点重了,但是从我国《刑法》的有关的法律规定来看,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盗窃罪《刑法》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务数额较大,或是多次盗窃公私财务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本案当中的郑富,他属于转化型的抢劫《刑法》269条规定:犯盗窃 、诈骗 、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是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是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据《刑法》263条抢劫罪的规定来定罪处罚。而263条又规定了8种加重的处罚情形,这8种处罚情形当中的第一种就是入户抢劫,而本案当中的被告同时符合了这8种加重处罚情形之一,也就是第一种:入户抢劫,因此对他的量刑应当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量刑进行处罚。

  【主持人】为了价值仅仅150元的手机入室盗窃、后又劣变为抢劫的郑富,换来的是长达十年监狱生活,从郑富后悔的话语中我们不难看出,胆大妄为、以身试法是郑富走向犯罪的直接原因,而对法律的无知则是导致他走向犯罪的必然结果,如果说郑富入室盗窃是临时起意的话,而实施抢劫则更是罪上加罪,根据调查,在我国的刑事犯罪当中有近三分之一的犯罪动机源于一念之差,犯罪心理学家告诉我们,有这种犯罪冲动的人有一定数量,但是并非所有的人最后都会去犯罪,关键就是在于当这种犯罪的念头出现的时候你能不能够控制住自己,好,感谢您关注本期《法在身边》下周同一时间再见。

  

责任编辑:煜明    

文章出处:鹤壁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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