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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中院成功调解雇员值班受害赔偿纠纷案

  发布时间:2009-03-12 11:06:36



鹤壁中院民一庭法官现场调解


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交付赔偿金

    3月11日,鹤壁市鹤壁集乡东头村被上诉李某与本村上诉人秦某,在鹤壁中院民一庭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顺利履行了和解协议,握手言和。

    被上诉人李某的父亲与上诉人秦某均为鹤壁集乡东头村卫生所的医生,2008年1月21日晚,作为该村卫生所负责人的上诉人秦某因自己有事,安排被上诉人的父亲替自己值班。2008年1月22日早晨,上诉人秦某在卫生所发现李某的父亲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被上诉人李某的父亲息煤气中毒死亡。为此,被上诉人把秦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恤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71050.2元。鹤山区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上诉人秦某赔偿被上诉人李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71249.65元。

    判决下达后,上诉人秦某以自己是租赁村委会的房子,村委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进行赔偿为由,上诉到鹤壁市中级法院。鹤壁中院民一庭受理案件后,及时组织干警到现场进行勘验,同时围绕“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先后多次到鹤壁集乡东头村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邀请村干部、邻里群众、人民调解员共同参与,劝说双方以亲情、友情、和睦相处为重,各自做出让步,从多角度、多方位进行无微不至的疏导劝说,以清理感化双方当事人。在鹤壁中院民一庭干警的多方努力下,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上诉人秦某赔偿被上诉人李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55000元,双方和解。

    为确保该案件彻底了结,3月11日下午,鹤壁中院民一庭干警专门驱车40余公里,到鹤壁集乡东头村召集双方履行和解手续。当日,原被告坐在一起,在鹤壁中院民一庭干警的主持下,秦某当场兑现赔偿金55000元,双方顺利履行了和解协议,握手言和。

    该案件的执结,在该村起到了很好的效果,群众纷纷称赞法院干警务实、为民,是群众的贴心人。

责任编辑:张占林    

文章出处:鹤壁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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