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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时协调 当判则判

  发布时间:2013-08-02 16:01:44


    近日,淇滨区法院行政庭审结一起工伤认定案件,该案件的第三人张某原系原告某建材公司的职工,在工作期间第三人承包了原告公司的部分生产设备,承包协议约定第三人在承包期间应保证完成原告公司下达给其的各项生产任务。后,第三人张某在工作期间受伤。但因该建材公司否认第三人与其存在劳动关系,致使第三人至今无法获得工伤赔偿。

    接到该案后,行政庭的承办法官及合议庭成员认真分析案情,了解到该第三人张某受伤是在2009年,因为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争议,为此经过了一审、二审两次诉讼,结果是第三人与该建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第三人所受伤害距今已三年之久,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行政庭法官积极与用工单位联系,在庭前、庭后作协调工作,为了缩短审理天数,在多次协调不成的情况下及时判决,维持了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第三人作出的工伤认定。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第三人对该案能够及时判决表示非常满意。

    该案件能够及时判决,是坚持适时协调、当判则判原则的体现,也对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尽快实现具有重要作用。  

                        

责任编辑:L    

文章出处:淇滨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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