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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判实践中的一些问题

  发布时间:2008-10-27 07:12:40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中,对于一些问题,如反诉、缺席审理、保全措施、调解后对被告人的量刑等问题,在现行的刑法和刑诉法中还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现就实践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来,以求得到商榷和指教。

    (一)关于反诉的问题

    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只对自诉案件的反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公诉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能否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反诉,《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在公诉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允许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起反诉,并应对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一并判决。被告人如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提起要求附带民事原告人赔偿损失的反诉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反诉条件。如果只允许刑事诉讼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而不允许刑事诉讼的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起反诉请求,则忽视了被告人合法权益,就违背了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既节约诉讼资源,又使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免遭不必要的讼累。

    (二)关于缺席判决的问题

    在刑事审判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现象屡见不鲜。对于在逃的同案人是否可以作出缺席判决,各地法院掌握的标准不一。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在逃的同案犯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所谓“明确的被告人”,不仅是指被告人的姓名要明确,而且被告人的住所也要明确。在逃的同案人,下落尚不明确,显然不属于“明确的被告人”。在逃的同案人所涉及的案件事实,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可以印证,就无法确定,被害人对在逃的同案人的起诉,就没有事实根据。因此,不易将在逃的同案人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三)关于调解后的量刑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一方就赔偿款已履行完毕,被害人明确表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损害后果予以谅解,双方的矛盾就此化解。附带民事诉讼至此可以说是已结案,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如何量刑,量刑幅度如何掌握,法律法规还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被告人自愿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证明其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根据有关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及保障人权的立法本意,可以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范围内对被告人大胆适用从轻、减轻处罚或适用非监禁刑罚。

    (四)关于附带民事原告人拒绝赔偿,而被告人自愿赔偿的问题。

    在一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有的被害人对调解意愿的表示,多次反复或过分要求,不表示具体的调解意见。但是,案件的被告人对其犯罪行为感到很后悔,并愿意将赔偿款交到法庭,以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争取得到宽大处理。这样的案件,因被害人的不合作,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使被告人无法表达其认罪悔罪表现。笔者认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的立法精神,允许被告人将赔偿款交付法庭,并对被告人适用从轻、减轻处罚或适用非监禁刑罚。这虽然有点强制的性质,但对案件双方合法权益的保护,起到的是积极的作用。因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涉及的赔偿款,绝大多数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朋友自愿代被告人支付的,如果不允许他们将赔偿款交付法庭,被告人在以后的执行中一般没有执行能力,法院的判决就会成为一纸空文。被害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也得不到补偿,这种案例比比皆是。当然,这样的审判模式还有待于在审判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五)关于保全的问题

    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必要时,可以决定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财产”,因此,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必须在刑事审判程序开始后,并且没有规定受害方享有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而是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职权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实践中,由于法院警力不足、被告人财产不好寻找等种种原因,法院在审判阶段都很少采取保全措施。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因侦查的需要,可按规定采取扣押物证、冻结存款等措施,客观上“保全”了犯罪嫌疑人的部分财产不被转移。但这种措施在性质上属于侦查活动,而且只是对涉案的部分财产采取措施,并不能完全起到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制度的作用。这样,在进入刑事审判阶段前的漫长时间内,受害人对于被告人财产的“流失”却束手无策。因此,建议在侦查、审判程序中对如何保全被告人的财产,制定出相关的规定。

    (六)关于多个被害人同时分享同一赔偿数额的问题

    我院近日受理一起王某某故意伤害犯罪案件,被害人周某被害死亡。周某兄弟姊妹六人,生前没有结婚史,没有父母和子女。根据法律规定,周某的五个兄妹均是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中四人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一人声明放弃诉讼权利,不要求被告人对其赔偿。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主张的权利是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这两项赔偿数额是同一的,无法划分份额。对本案参加诉讼的几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应得的赔偿数额如何判决,既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又显示出法律对放弃本案诉讼权利的被害人的公平。目前尚没有找出相关的法律依据。

    总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集中体现了当前因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原因引起的赔偿与被赔偿的矛盾,这一对矛盾关系,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就是对我国刑事、民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就是对矛盾的化解,就是和谐社会的构建,同时,对节约诉讼资源、减少讼累、避免产生新的社会矛盾,都起到了重大的作用。

                    

责任编辑:张占林    

文章出处:浚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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