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浚县法院四项措施切实提高调解案件自觉履行率

  发布时间:2013-07-29 08:30:06


  2013年上半年,浚县法院认真分析总结近年来调解案件的特点,采取“四项措施”,切实提高调解案件自觉履行率。

  一是发挥释法明理作用。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意见的,尽量引导当事人即时履行。对不能即时履行的,承办法官通过电话、走访等多种方式适时提醒当事人,向义务人释明不按期履行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法律后果,确保调解案件自觉履行。

  二是发挥财产保全作用。树立能动司法的理念,在调解中注意掌握当事人财产状况,充分发挥财产保全职能,有效防止诉争财产转移或变卖,为案件的执行奠定基础,确保实现原告的诉讼目的。

  三是约定督促履行条款。在调解协议中约定附条件条款。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协议内容履行的,权利人在调解过程中放弃的部分权益,可以继续要求义务人履行。使不自动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增加履行义务,督促义务人自觉履行。

  四是做好调后回访。对已调解成功的案件中经济情况困难的当事人采取上门回访制度,对调解后的实际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督促相关义务的履行。对确实不能履行,积极为当事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申请救助资金,用于基本生活保障,确保基本生活水平,减少不稳定因素,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

  2013年上半年浚县法院共调解案件435件,自觉履行率为100%。

    

责任编辑:S    

文章出处:浚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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