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5日11时50分,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某医院和程某的申请,共同申请法院确认双方在某人民调解组织主持下签订的调解协议有效。这是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实施以来,我院受理的首个要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案件。
我院立案庭接到当时人的申请书后,当即免费为当事人办理了立案手续,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卢国平副院长安排立案庭于中午12点将案件转到我院民一庭,由民一庭安排法官利用午休时间加班对该案进行办理。
经过审理,本院认为协议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该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申请人某医院、程某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有效。民一庭于当日中午14时将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发放到各方申请人手中。
新的民事诉讼法明确列入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件,建立了诉讼与非诉讼机制的衔接方式,促进了司法实务中法院主导推行的多元纠纷解决及诉讼对接改革的规范化、制度化和体系化。这一制度的确立,不但为群众解决矛盾纠纷提供了便利、减少了诉累,同时也是法院不断完善司法为民的体现。但新的民诉法实施后,本院未曾受理过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件。同时新的民事诉讼法对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程序及裁判文书制作的要求未作明确规定,本院本着司法为民和高效便民的原则,根据法律规定精神及时作出裁定,收到了双方申请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