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组成合议庭进行案件审判的制度。但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仍处在初期阶段,影响和制约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因素较多。
浚县法院经调研发现,人民陪审员参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陪审员在参与案件审理特别是刑事案件审理中,由于不熟悉法律条文及量刑情节,对被告人产生同情心,主张在法定刑以下处罚,但合议庭又找不出理由,使得合议结论变成极不情愿的“少数服从多数”。二是一些案件由于案情复杂、涉案人数多,陪审员参加庭审更有利于了解案情、把握程序,但多数陪审员觉得案情枯燥、听不懂,分不出主从、断不出情节,在发表意见时无从启口,因而对参审产生抵触心理。三是陪审员来自各行各业的代表,其中一些还是单位领导或专家学者,因其本身工作繁忙而无暇兼顾陪审工作,有的陪审员自聘任之日起尚未与法院正式联系过,甚至通知其参加陪审还以工作忙而拒绝。
为此,该院建议:一是加强系统管理规划,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支持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案件审理。二是提高选任标准。人民陪审员应是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并在某些方面有专业知识的人,如审理经济犯罪案件由精通经济政策、理论的人陪审,普通民事纠纷则由长期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参审。三是加强监督机制。法院应适时掌握人民陪审员参审情况,对那些长期不配合、不参与陪审工作的人员陪审员,应适时解聘替换。四是规范培训,固定薪酬。对人民陪审员进行专业和定期的培训,其享受的薪酬应有专门的规定和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