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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发布时间:2013-06-20 16:19:14


    近年来,农村同居类型案件日益增多,在案件增多的同时,此类案件审理中面临的问题也一一出现,需要法官从审判实践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精神去把握,较为公平合理的审理好此类案件。

    一、同居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同居析产案件中婚俗彩礼问题。在诉讼请求中男方一般要求要回彩礼,而女方要求返还陪送嫁妆。在司法实践中对同居案件返还彩礼幅度没有一个具体可参照的标准。同一个法院不同法官之间对返还彩礼幅度认识也不一致。

    2、同居案件中诉讼主体问题。在一些同居析产案件要求返还彩礼案件中常出现原告男方把被告女方及女方父母都告上法庭的现象。在农村习俗中收取彩礼的往往是女方的父母,把女方父母列为被告,司法实践中也予以采纳。

    3、同居关系案件中调解问题。在一些同居关系案件中因双方均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主要存在的问题是财产和子女纠纷。同居关系中原被告双方家庭矛盾纠纷较大,实践中法庭处理此类案件调解成功率较低。

    4、同居关系经济补偿问题。实践中一方往往基于感情受到伤害而向另一方提出青春费、精神损害赔偿费,但这些请求没有法律依据。除非是一方暴力行为造成另一方严重人身损害,那么另一方才能基于人身损害提出赔偿要求。还有只有在同居关系解除之后一方生活艰难的话才能得到相应的保护,但这种保护幅度非常有限。

    5、同居关系中赠与问题。区分同居关系中赠与有效无效,需要结合同居期间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来考虑。有些案件中需要区分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更要区分哪些是非法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非法同居案件中赠与财产是否损害了其合法夫妻的利益,如果侵害了那么赠与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可由被侵害的夫妻关系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同居关系案子女抚养费给付问题。基于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当事人很可能外地打工,居无定所,下落不明,抚养费往往落不到实处。一方往往要求一次性付清孩子的抚养费,而另一方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一次性兑付。而不管是调解,还是判决,很难保证一方能按时履行。即使当事人申请执行,也会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抚养费很难落到实处。

    7、同居关系案件中缺席判决问题。缺席判决的原因往往是当事人外出打工、躲避审判等。在同居关系中案件涉及到双方的切身利益,被告不到庭往往无法真正的查清案件事实,缺席判决后不到庭当事人对判决不服上诉的也有不少,严重造成了法院资源的浪费。

    二、对审理同居关系案件的建议

    1、对婚俗彩礼和诉讼主体问题建议出台一部指导性意见,统一尺寸,规范标准。

    2、针对调解问题,要加大多方调解力度,争取政府支持,多方参与、积极主动地化解矛盾。

    3、针对同居关系中经济补偿问题,要加大对《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典型案例、法官释明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宣传同居关系得不到法律有效保护。在非法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案件,对有过错的要予以严厉训诫、责令改正,更要通过判决切实保护无过错方的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对同居关系中的赠与问题。建议要更好的合理保护无过错的利益,建议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利于法官裁量案件。

    5、子女抚养费给付问题。建议加大调解执行力度,对外出打工、长期不归、无明确地址的当事人,可采取保证人制度。让支付抚养费的当事人提供一定的担保可能更利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

    6、针对缺席判决问题。建议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当事人按时到庭,开庭时间可以争取当事人特别是被告的意见。送达文书时也要穷尽送达措施,尽量通过送达手续向当事人行使释明权,为当事人正确合理的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保障。

责任编辑:L    

文章出处:浚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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